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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首项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30 10:54: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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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40条首项实施细则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政策通报会,正式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第一个实施细则,允许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等重磅利好一一落地。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出席了昨天的会议。

  完善外汇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介绍,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该《实施细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共包括五章、十八条内容,重点实施以下几项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举措: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同时,《实施细则》也强调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专家分析,该《实施细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为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打开了新局面。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贸易与现金管理部、自贸区业务协调管理部总经理朱承备认为,率先赋予试验区内企业外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这是自贸金改的重大利好。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频繁使用到的资金借贷行为,资本项下的意愿结汇扩展到外债,非常有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

  新政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了更好的政策环境,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比如,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较区外显著降低。

  IBM集团的中国区财务总监金铮坦言,自贸金改以来的政策措施使得企业的财务体系更加集中化和标准化,减少了跨境支付的数量、交易费用,降低了外汇交易成本,使其能够充分地利用规模经济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这是在10月份上海“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首个实施细则,不仅显示出央行、外汇局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更加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彰显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细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共包括五章、十八条内容,为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打开了新局面,被业内人士视为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2.0版本。

  此前在今年10月30日,上海“金改40条”正式发布,据其要求,《细则》首先明确了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改进融资租赁外汇管理等一系列资本项目改革措施。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

  对于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一是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

  二是对结汇资金使用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外债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这项举措标志着资本项下可兑换改革取得新的突破。”中行上海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项措施有利于企业对于外债在不同币种之间的灵活配置,对此举措市场已期盼已久。

  此外,《细则》同时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进一步拓展区内银行外汇交易业务的服务范围,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从《实施细则》来看,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也出台了一系列便利化政策措施。不仅进一步放宽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同时也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首先是降低门槛要求。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门槛较区外显著降低。

  同时,新规还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成员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外,也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并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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