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省禁毒条例新规解读
12月8日上午,省禁毒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新修订的《福建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禁毒工作有关情况。省禁毒委副主任、省厅副厅长薛祺安,省禁毒办副主任、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李宏建,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黄孝庆出席。薛祺安副厅长在会上作了通报,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厅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处长张大强主持会议。
薛祺安副厅长在通报中首先介绍了新《条例》的修订背景及重大意义。他说,现行《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十四年来,禁毒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前我省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对禁毒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全新规定,对宣传教育、毒品管制等业务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戒毒康复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禁毒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制约了我省禁毒工作的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既是应对我省严峻毒情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禁毒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迫切要求,对于促进我省禁毒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治理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福建省禁毒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服务场所聚众吸毒将重罚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娱乐场所、旅馆等经营服务场所,一旦发现有聚众吸毒的行为,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旅馆、洗浴中心、茶馆、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要建立内部巡查制度,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提供贩卖、吸食毒品的条件。同时,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出租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发生毒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将被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经营服务场所将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被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毒驾”的处罚标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如果驾驶机动车进行营运的或者驾驶轨道交通或航空器的,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责任人最高将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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