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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补充新规

时间:2022-08-05 22:17:5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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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补充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7婚姻法补充新规

  “婚姻法第24条”近年来争议很大,众多人士呼吁进行完善。这次,最高法不仅对“24条”新增了两款规定,而且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很及时很必要,在规范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同时,可有效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

  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例如,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一来,就能打消部分人的念头,即企图通过虚构债务占便宜没门。

  另外,现实中有一种案例也很多,即夫妻一方因赌博负债,对另一方隐瞒,离婚后,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向“被负债”一方讨债。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不仅能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还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

  再加上上述通知明确提出很多要求,例如,“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强调法院主动作为,实际上也是对夫妻一方权利的救济。另外,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也有利于基层法院正确运用两个“补丁”。

  不过,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意味着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而新增的两款规定,只能解决现实中所对应的问题,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之外的争执性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深思,无疑不能指望新增“补丁”规定来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这既需要基层法院多些探索,还需完善法律。

  譬如,长沙天心区法院放弃“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而是从《婚姻法》41条出发,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谁立据谁偿还”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基本规则,辅之以小额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推定”,该制度被称之为正向追偿机制。这种探索有利于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婚姻法》41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过修订,十几年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早日完善该法律41条,让夫妻双方了解法律原则,打消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念头,减少夫妻债务纠纷发生。

  笔者认为,《婚姻法》41条有必要明确三个原则:一是知情原则,即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债务完全知情。二是共用原则,即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惩罚原则,对夫妻债务纠纷中的恶意行为(如恶意串通、恶意造假)要有一定惩罚措施。一些专家提出的“共债共签”就包含知情与共用的意思。

  有专家认为,“24条”和《婚姻法》41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不少人建议废除“24条”。其实,核心问题在于《婚姻法》41条过于模糊和滞后,只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主要原则,那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自然要废除或修改。所以,是时候对《婚姻法》进行一次大修了。

  备受社会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增加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最高法还就细化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等发布了有关文件。

  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是基于现实中出现“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债权人”等问题综合考量后制定的,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但是随着时代变迁,有人又开始钻起法律的空子,2013年以来,诸如“婚离了,但是丈夫瞒着自己欠下的一屁股债的债主却找上了门”这样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当下,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涉及债务经济问题的,从目前新闻媒体可见的案例中大多是女性作为不知情人却背负起了本不该承担的债务。试想一番,婚姻不幸福乃至破裂本是人生悲催的事情之一,这个时候又骤然听闻配偶方在外有高利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大额债务,甚至还有人为虚构债务、包养小三恶意举债等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要你一起承担,你怎么办?

  一般人想到的大抵都是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然而按照原来的第24条规定,在难以举证的情况下,似乎只能认了这笔债务。可以说,此次婚姻法新解正是基于近年来的这些新案例的及时应对。

  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更具现实意义的新变化。众所周知,法律制定本身有规范行为、惩处罪恶的作用,但更多的还是要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方面着墨。除了补充规定,围绕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针对已经存在的和即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细化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无疑是出了实招。特别是在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难问题,“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调查取证”。透过这些细节,我们不难发现,围绕法律的每一小点进步,都是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迈出了一大步。

  衷心期待,婚姻法新解能够让弱势群体权益的获得感真正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