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规

时间:2021-03-17 16:44:5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规

  【导读】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新规定具体如下。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规

  一、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

  通知规定,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二、明确房屋认定套数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三、明确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情形

  通知规定,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或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申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

  2016年11月29日起,上海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补充说明】:本次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政策的调整,并不影响本《通知》明确的首套自住购房的职工家庭,对在本市无房和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仍然按照购房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不低于30%的政策执行,并且贷款利率不实行上浮,最高贷款限额不下调,继续体现公积金对中低收入群体自住购房保障的制度初衷,继续体现对创新创业人才进入上海首套购房的政策支持。因此,此次调整不仅坚持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也强调信贷风险防控,实现政策的长期稳定,这将有利于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全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

  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

  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解答

  一、本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答】:考虑到将政策调整对新申请贷款家庭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调整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界。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之后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新政策,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原政策不变。

  二、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往主要是审核申请贷款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即使缴存职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还清后仍可再次申请。本次调整为同时审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对于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不作任何调整;对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即使名下无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对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向其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这将有利于体现公积金贷款的差别化和公平性,同时也体现公积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三、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回答】: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体现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强化信贷风险管控,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规】相关文章:

广东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新规06-23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05-15

上海如何公积金贷款04-01

北京公积金提取新规征求意见03-19

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06-15

上海市生育保险的新规08-08

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新规08-02

上海缴纳公积金可在嘉兴申请公积金贷款详情06-26

2017年公积金异地贷款新策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