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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18 19:19: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危险规章制度

  现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险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危险规章制度

危险规章制度1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规章制度2

  一、为了促使车管中心驾驶员、押运员在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和押运制度,认真谨慎驾驶押运,把交通和危险品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公司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危险品事故后,除马上着手处理善后工作外,应立即通向交警部门报案和中心备案,并向该车所投保的保险中心备案,一般事故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安全科,重大或特大事故则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安全科,其处理结果应在中心存档。交通事故发生后,绝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三、安全科在接到交通事故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事故车辆所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及时上报中心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安全科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及个人,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运输事故对肇事者的处罚:

  1.事故性质的分类:

  轻微事故,损失金额20xx元以下。

  一般事故,损失金额4000~30000元。

  重大事故,损失金额30000~60000元。

  特大事故,损失金额60000元以上。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3.押运事故责任:因押运员本身工作过失,发生的.危险品事故,由押运员承担责任,事故责任处罚参照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处罚。

  4.发生运输事故后,不负事故责任者,不予处罚。发生运输事故按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按照处理机关裁决的赔偿基数为准,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分别处以4%、3%、2%、1%的罚款,发生死亡事故按1000、800、600、400元罚款。

  五、驾驶员、押运员发生重大事故全部责任或特大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者,给予规定的处罚,此外根据情节、事故大小、责任大小及当时情况给予警告、停止运营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规章制度3

  为进一步明确本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公司危险品运输及装卸工作,杜绝事故隐患。根据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原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作出重新修订,特订立本制度。

  1.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意识,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危险品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危险品驾驶员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职责。

  3.危险品押运员必须严格遵照《危险品押运员岗位说明书》中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职责。

  4.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必须服从物流部的工作安排,如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每出现一次扣罚100元并严重警告,屡教不改者(全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者),即予辞退。

  5.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须时刻注重自身的形象及言谈举止。在客户单位必须遵守客户单位的相关制度及服从客户单位的装卸货安排,对客户单位的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向公司物流部门反映,严禁与客户单位发生直接争执,若出现与客户单位发生直接争执的,每出现一次扣罚100元并严重警告,屡教不改者(全年累计发生3起以上者),即予辞退。

  6.公司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好相关的劳动用品,带好签字笔,并保持电话畅通以备公司随时联络,所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违反本条者,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危险规章制度4

  本单位在开展经营业务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的许可证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危险化学品。

  2、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取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

  3、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单位《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业务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台账,详实记录化学品供方和购买方的名称,购买品种、质量、数量、日期。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台帐进行复核,作到帐、物、证(凭证)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包装、标识和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管理制度》,装卸、搬运人员应知晓所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防护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7、采购、销售和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拟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危险类别和等级,安全运输方式、安全防护要求和应急救援援措施等。

  8、经营过程中如了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9、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时应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规章制度5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本车队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配保养维修、安全质量教育、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要求车主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运输责任有关保险。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车辆维修、清洗等作业人员及业务额管理人员,须经地市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及机关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考核合格者,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方可上岗作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年检必须到指定的监测站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况必须到一级技术等级;

  2、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到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许可证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即二类维修厂)

  3、运输危险化学物时,承托双方必须签运输合同,明确承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必须对所托危险货物无力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5、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路单危险标志和易燃易爆标志;

  6、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主驾驶人,押运员、装卸工、修理工等与运输危险货物有关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前有关业务的培训;

  7、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驾乘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事发当地道路机关、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和本公司进行报案;

  所有的车主和驾驶人员都必须遵照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行。

危险规章制度6

  一、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1、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装卸人员必须了解所装(卸)物品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复查包装是否完好,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

  2、装卸人员应根据物质的危险特性,必须穿戴相应适合的防护用品,作业前应由专人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作业后对防护用品应放在专用箱柜中保管。

  3、装卸氧气及乙炔时严禁跑、冒、滴、漏,如发现跑、冒、滴、漏应立即进行维修。

  4、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氧气浓度超标应立即进行通风。

  5、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运。

  6、在装卸危险物品过程中,如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库房和阀门停止作业。高温季节不宜在8-18时作业,运输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7、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有明显的货物名牌,储槽注入、排放口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运输车辆装卸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车辆进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章进行运输。

  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焦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3、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超速,不得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危险货物运输中如有丢失、被盗、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何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热场所、车辆中途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

  6、所装运的危险货物,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不准同车混运,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况,如发现破损,应及时调换或加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导除静电等措施。

  7、运输危险货物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8、装运易燃物品的车辆(罐槽)未经清洗、置换处理,检查时不准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与所运物品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物品,应专车专用,并用明显标志。

  三、气瓶储存操作规程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经常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

  5、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

  四、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入站后,充装前检查应完成下列内容:

  1、气瓶是否属本站自有气瓶。

  2、漆色、字样是否准确。

  3、防震圈、瓶阀、瓶帽是否安好。

  4、气瓶外观有无凹陷、鼓包、严重腐蚀、划伤、加热和电弧焊痕以及其它疑问。

  5、气瓶制造、检验钢印、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完整,是否在检验期内。

  6、确认气瓶原始重量和公称容积及允许充装量。

  7、确认气瓶有无余压,瓶内介质是否为氨。

  8、检查气瓶警示标签是否完好,不完好时重贴一张。

  9、充装前检查有疑问,报质保技术负责人安排处理,并有详细记录。

  充装前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和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首次充装或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置换的。

  7、气瓶附件泄漏或有损伤不能确保安全的。

  8、气瓶制造厂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

  9、气瓶瓶阀出口螺纹是否为右旋。

  10、是否为报废气瓶。

  11、气瓶瓶体或附件材质是否与液氨相容。

  12、不属自有气瓶,需报质保技术负责人、站长,签订气瓶产权转让协议,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危险规章制度7

  1危险作业许可管理规章制度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1电网操作、维护和检修;

  3.1.2临时接用电;

  3.1.3登高(基准面2米以上);

  3.1.4进入有限空间;

  3.1.5动土开挖;

  3.1.6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

  3.1.7大型吊装;

  3.1.8季节性危险作业(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汛、防火、防中毒);

  3.1.9公司确定的其他高风险作业等。

  4、管理职责

  4.1行政部是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4.2危险作业所属公司负责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批,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4.3危险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填报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票,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活动。

  5、管理程序和方法

  5.1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5.1.1申报与审批

  5.1.1.1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单位(如在厂区内使用明火作业)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行政部书面核准,否则一律不准作业。

  5.1.1.2行政部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批复。

  5.1.2危险作业的实施

  5.1.2.1作业单位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并在作业现场地面洒水,准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措施。

  5.1.2.2当危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各公司应急预案执行。

  5.1.3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5.1.3.1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5.1.3.2行政部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5.1.4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5.2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安全单位在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5.2.1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5.2.2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5.2.3风险分析;

  5.2.4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5.2.5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5.2.6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6、附则:

  6.1本方案之制定改废由行政部立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2危险作业许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火作业规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施工、生产、检修、维修中需动火作业的,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证》,经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动火证》一式两份,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在发放《动火证》时,要对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安全教育。

  第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动火作业部门应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点与设备、容器、管道、储存物资间须加堵盲板彻底隔离,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的来源,四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现场应配臵充足的消防设备、器材。

  第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安全监管人员和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人现场全程监督,严禁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第十条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与《动火证》上的地点相符,严禁异地使用和任意扩大动火范围。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全动火作业,严禁无安全措施动火和现场无监管人员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棉花储存区10米以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清除易燃杂物,现场加强监护,方可动火。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如在配电房、水泵房等处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或地面动火,严防火星飞溅,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防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和全面检查,共同签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动火作业现场,并将设备器材归位。

  3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进行危险作业的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级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级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工程师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带电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间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5.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

  4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证规章制度

  1、目的

  为使造船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期间各种容易造成事故的危险作业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进行的相关危险作业。

  3、需审批危险作业项目

  按照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等级,船舶建造危险作业分为一般危险作业和重点危险作业。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批要求及表格。

  3.1一般危险作业项目

  3.1.1220V以上临时接电作业

  3.1.2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

  3.1.3脚手架搭(拆)作业

  3.1.4狭小空间或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作业

  3.1.5射线拍片作业

  3.1.6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作业

  3.1.7锅炉点火试验作业

  3.1.8压载/去除压载作业

  3.1.9救生艇(架)负荷/收放试验作业

  3.1.10舱口盖启闭试验作业

  3.2重点危险作业项目

  3.2.1热工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热工作业审批制度》执行)

  3.2.2大件吊装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3密闭舱室油漆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4船舶液压管试验及管系串柴油作业(根据《船舶及海工建造管系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2.5二氧化碳间作业(气瓶已经进入二氧化碳间以后)

  3.2.6加油、驳油作业

  3.2.7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

  3.2.8主机试车试验作业

  3.2.9倾斜试验作业

  3.2.10重吊负荷试验作业

  以上需审批的危险作业项目当中已有具体管理规定明确申报审批流程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4、审批程序

  4.1审批责任划分

  4.1.1一般危险作业

  a.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负责申请。

  b.作业长/工程主管负责审核验证、签字。

  c.安全员/安全主管负责安全检查和审批、签字。

  4.1.2重点危险作业

  a.作业长/工程主管负责申请。

  b.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验证、签字。

  c.安全主管负责安全检查和审批、签字。

  4.2审批流程

  4.2.1作业申请

  a.按审批表要求检查和落实安全措施,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后方可提出申请;

  b.申请人填写相应作业审批表;将具体情况填写清楚,包括项目名称、作业的位置、作业开始及预计完成时间等,并签字确认。

  4.2.2审核验证

  a.验证审批表上填报的内容真实可靠,确认现场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可以保证作业安全;

  b.确认在申请的危险作业区域附近没有不相容的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4.2.3安全检查和审批

  在熟悉作业流程、作业性质及作业风险的基础上,会同相关人员在现场对进行作业人员、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4.2.4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接到已审批的许可证后,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审批基本要求

  4.3.1提交作业申请前,危险作业项目应在单船安全协调会(VSCC)上进行通报,或采取其它方式通知施工区域内的其他施工方,工程主管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整体施工安排和协调。

  4.3.2在申请许可证前,审批人员应熟悉作业流程、性质,并了解作业风险及附近区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4.3.3各审批责任人必须落实好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履行签字手续。

  4.3.4只有在许可证正式完成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后作业才能开始。

  4.3.5同一施工区域、同一作业性质、同时作业的项目,工程主管人员应事先协调,尽可能同时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4.3.6对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审批不合格的,审批人员应在审批表的空白处注明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告或按规定处罚。

  5、许可证的分发及时效

  5.1作业许可证的分发

  5.1.1安全员/安全主管一份

  保留第一联许可证备案存档。

  5.1.2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一份

  分承包方带班/施工负责人在施工结束前保留第二联备查。热工作业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时,应将许可证悬挂在施工现场。

  5.2许可证的时效

  各项危险作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当许可证失效后,禁止进行作业,需重新进行审批。

  5.2.1单项工程单次连续作业期间内,许可证有效。

  5.2.2许可证审批24小时内未进行作业时,则许可证失效。

  5.2.3当作业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不相容作业时,则许可证失效。

  5.2.4当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时,检查人员有权取消许可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安全策划

  6.1船舶建造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组(建造组)负责对船舶建造进行整体安全分析和策划,制定施工安全要求和措施。

  6.2特殊及危险性大的作业项目由企业项目组(建造组)或安监部指定责任部门在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策划并报备。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危险规章制度8

  一、要将危险品分隔存放在危险品柜内,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剧毒药品的专柜要双人双锁保管。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食品,

  二、要严格危险品领用手续,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教师亲笔在危险品领用单上签名并负责领出药品的安全保护工作,要切实防止因保管不善而发生意外,严禁由学生代领。

  三、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

  四、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如发现危险品特别是剧有毒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危险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治理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规章制度10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章制度文章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7、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8、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19、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2、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注意事项: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险规章制度11

  车辆运输安全制度

  1、随车辆运输液化气的司机、押运员,严禁在车上点火抽烟,严禁携带火种上车。

  2、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3、车辆上应配备2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4、车辆不准停放在人群较多的地方(学校、市场等)。

  5、载有液化气的车辆不得被太阳暴晒。

  6、车辆不得靠近有热源、火源的地方行驶及停放。

  7、严禁超量罐装、超速行驶。

  8、发现车辆上液化气有泄漏,要迅速作出处理。

  9、车辆发生着火,要迅速扑救。

  司机、押运员岗位责任制度

  1、机、押运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等进行认真检查。

  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不符合规定时,不能进行充装。

  4、保证运输途中的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

  5、熟练使用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

  6、槽车驶入气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气站时放下接地链。

  7、作业前,接合安全地线,配合运行工连接液箱胶管,接管要牢固可靠,不能接错,连接后须用液化气将管内的空气由排泄阀排净,不能使软管内的空气进入罐内。

  8、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有液体泄漏,液压异常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或卸气。

  9、作业场地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10、槽车检修后或初次充装时,必须使罐内的含量少于3%才能充装液化气。

  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为加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本教育学习制度。

  一、本公司职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劳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和危运证,无证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二、司机及其他公司职员,分成二个学习小组,交叉组织学习,任何一个职员,不得连续二次缺课,每月参加学习不得少于二次。

  三、每周星期二上午8:30—9:30,为安全教育学习时间,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个小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有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条例、安全制度、总结目前的安全工作、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公司设立专门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负责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则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负责做好公司每月安全工作报告。

  五、安全教育应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实验操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险排险能力。

  六、对员工的安全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其工资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员工进行处罚,每缺一次扣发工资50元。

  七、安全教育人员负责做好每次学习人员的签名登记,及时表扬好的员工,纠正违规情况,及时向公司经理部反映问题。

  八、本制度由公司经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维修保养制度

  1、应保持车辆清洁,行驶正常,经常检查车辆,检查槽车的充气罐,及时处理一般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向公司汇报,并要求送修。

  2、司机应经常检查车辆线路是否出现火花,检查烟涵防火器是否完好,检查所有阀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必须向公司汇报,并要求维修。

  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有足够维修能力的车行维修、年检,司机不得随意到指定以外的车行维修车辆,但车辆在运输途中远离淡水,经请示公司经理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危险规章制度12

  一、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三、职责

  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四、工作程序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11.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12.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五、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5.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6.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安全环保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3.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5号(全文)

  4.20xx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修订版全文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20xx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危险规章制度13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xxx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

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规章制度14

  一、危险品驾驶员须知: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运输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设备,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案,驾驶室顶部放置的危险品标志灯),必须洁净明目、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事件。

  十一、招聘危货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再教育,并做好自检自纠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危险规章制度15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务必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务必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状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状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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