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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法律制度十大弊端》发布

时间:2017-06-08 10:42:0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工伤处理法律制度十大弊端》发布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至今已11年多,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完善,越来越多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在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中,工伤保险制度最完善,法律救济最到位,律师的参与度也最高。

《工伤处理法律制度十大弊端》发布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制度暴露的问题也最多,工伤处理法律制度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如何破解工伤处理的法律困局,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 度?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处理法律制度十大弊端》,并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就如何应对其中的弊端进行了交流和点评。

  1.证明劳动关系成工伤认定拦路虎

  2011年11月19日,项玉东在北京地铁10号线二期09段西局站项目工程工作时,面部被夯机砸伤,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包工头将项玉东送至医院,初步治疗后即不再负责后续治疗事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两级法院的审理,都未能确认劳动关系,进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项玉东只能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013年底,项玉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和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历经一审二审,其诉求获得支持。然而,该判决迄今也未得到执行。

  点评

  司法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混乱适用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一些劳动者在主张劳动关系时,司法部门把建筑工人等农民工和劳务企业之间较为松散的管理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导致劳动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在无谓的法律程序上。

  2.职业病诊断面临重重难题

  2010年5月底,位处北京西山深山区的房山史家营乡煤矿集体关停,煤矿从业人员被遣散。6月初,来自河北承德的农民工郭海良等矽肺三期患者, 已经呼吸困难下不了山了,只能坐等家人来接。之后,职业病农民工开始了四处求助。律师带领部分职工前往朝阳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医院方面以没有用人单 位出具的证明为由,拒绝了其诊断请求。医院指引工人向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等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介绍信。

  随后,律师与工人一起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请求出具介绍信以便进行职业病诊断,但两部门均予以拒绝。最终,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职业病工人的赔偿问题才得到部分协调解决。

  点评

  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职业病诊断程序加以简化,仅对职业病诊断的门槛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同时引入对鉴定所需资料有异议的救济程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建议将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加以合并,将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一裁终局。

  3.工伤认定的内容和程序保护范围过窄

  2003年1月,赵某回国到微软公司工作。2004年7月5日,他在参加微软公司的财政年度会议时,在宾馆洗澡时意外摔倒,后被诊断为膝关节严重受伤后致残。 当时,微软公司没有给境外来华工作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承认赵某受伤是工伤。

  2006年2月,在家养伤的赵某收到公司寄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对赵某的聘用已到期。为了工伤认定及保住工作岗位,赵某开始了漫长的维权经历。直到2009年7月,北京市高院对赵某的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提起了再审。2009年9月,市高院下达判决撤消了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区人社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作出重新认定:认定事故为工伤。10月,市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点评

  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界定过窄,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过短。因此,应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对与工作密切相关的 必要的休息时段和活动予以保护,制定过劳死、过劳残的保护规则,确立工伤认定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另外,关于工亡48小时时限的问题。如果是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是工亡,能否推定一级伤残致死,享受一级伤残待遇?

  4.对用人单位恶意推诿缺乏惩治措施

  2005年3月16日,河南籍农民工张先法经人介绍到江苏一建、北京世纪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干活,具体工作是负责小区楼房外墙保温施工。 施工时工地突然停电,张先法到地下室去找电工处理,途中由于楼梯缺乏防护设施,不慎掉入地下室,头部重伤。经朝阳医院诊断证明,张先法“蛛网膜下腔出 血”,应留院观察治疗。但是,张先法在急救室缝合伤口并输了两瓶液后,便被包工头强拉回工地,原因是其不想承担急救费用。

  随后,其家人赶到北京,紧急将张先法再次送往朝阳医院。医院检查显示,张先法伤情已严重很多,并出现脑干出血。由于贻误治疗,经24小时重症监护,张先法虽保住性命,但完全痴呆。最终,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朝阳法院执行庭向张先法的爱人发放了62万余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