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税收免税法规
昨天,有个体户咨询税收免税法规,特普及下法规。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您的(定额+开票额)小于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http://www.cnrencai.com/【个体户的税收免税法规】相关文章:
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详解01-10
2016年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文件02-27
免税证明范本01-15
辞退员工补偿免税03-06
免税的创业投资项目02-07
个体户收入证明01-12
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培训题「多选题」06-05
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培训题「判断题」06-05
个体户借款合同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