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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

时间:2021-01-30 09:44: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中央政法委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并报经中央领导同意,选择上海、广东等7个省市先行试点这4项改革任务。广东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较早迈开探索的步伐。2013年深圳率先试点的审判长负责制在全国就颇具影响力,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立同样开了全国先河,这是根据最新的中央司改精神国内成立的首个法官遴选委员会。

  “1+6方案”

  ●总方案:

  《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6个子方案:

  《广东省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广东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

  《广东省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4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

  方案亮点

  司法责任制建立执法办案档案落实终身负责制

  在审判权方面,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在检察权方面,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明确三级法院职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惩戒追责,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人员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

  《方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

  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探索创设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职业保障制度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

  《方案》表示,将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检察官职务。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明确各职务等级所对应的薪级。建立各地区法官、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延迟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

  目前,中央明确由财政部、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改革方案。

  人事任免制度组建遴选委员会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

  《方案》表示,全省法官、检察官将统一提名。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

  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原则上要有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龄和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经历。

  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渠道。

  人财物制度市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

  在人事方面,《方案》表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此外,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在财物方面,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省级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

  省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秘书长陈少波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司法机关人财物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易造成司法活动受地方干扰。要减少或者防范司法活动受到外部不当干扰,必须改变现行的管理体制。

  但他强调,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员由省级统一管理,不能理解为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垂直管理,而是要符合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提名、分级任免。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和资产省级统管是指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不是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来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绝不是垂直管理,要坚持上下级法院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的司法原则不动摇。这样做也是避免在解决司法地方化倾向问题的同时,防止形成新的司法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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