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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案例分析详解

时间:2022-12-22 09:25:58 实用范文 我要投稿

借条的案例分析详解

  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如下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借条的案例分析详解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五)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六)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七)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八)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拓展: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及案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xx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案例

  被告李某系建湖冈西镇人,专门从事排水工程施工业务。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果李某从事工程施工赚钱了,则10万元作为投资,在李某的净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赚钱,则10万元作为借款,年息20%。后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工程未能赢利,反而面临亏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还清借款,将对李某实施报复。迫于无奈,李某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清借款,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分两次分别归还王某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20xx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及30万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还款40万元。庭审中,王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备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于10万元

  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30万元的借款争议较大。李某否认30万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条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30万元借款事实。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由李某再向王某偿还3万元借款。而原告主张的3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应当继续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且从欠条形成的时间来看,此时被告尚未还清10万元借款,原告在这种情况再次向被告借出30万元巨款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3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但欠条中加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也应当认定该借款关系系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交附页原件(因附页和欠条为一体,并且由原告持有,故应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页原件),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最终,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事实上,应当注意区分欠条与借条。虽然两者都是债权凭证,但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其次,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而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xx年。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原告所持欠条的债权未予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以完成对欠条内容进行证据补强的义务,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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