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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8-02-19 12:07:1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广州市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广州市工商局起草了《广州市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鼓励在社会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据介绍,广州市电子营业执照有公示版和私钥版两种格式。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核发商事主体纸质营业执照后,与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在广州工商红盾网公示,用于商事主体身份验证、办理其他政府事务及社会公众查询其营业执照信息。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和带有金融支付功能的联名卡两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事主体自愿申请免费发放,用于商事主体身份验证、电子签名、信息加密、时间戳等。

  《办法》指出,网上申请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网上申办工商注册登记业务、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网上亮照等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按照国家和该市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办法》也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和档案、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值得一提的是,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等电商活动也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事实上,去年11月开始广州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突破——已办理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到中国银行广州地区任一网点办理账户开设、变更等业务,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广州工商局把许可、审批、行业准入信息等在电子营业执照载入,实现对银行信息的开放,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广州市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市电子营业执照有公示版和私钥版两种格式。

  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核发商事主体纸质营业执照后,与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在广州工商红盾网公示,用于商事主体身份验证、办理其他政府事务及社会公众查询其营业执照信息。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有标准卡和带有金融支付功能的联名卡两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事主体自愿申请免费发放,用于商事主体身份验证、电子签名、信息加密、时间戳等。

  标准卡是指集成了电子营业执照基础应用及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的私钥版执照;联名卡是在此基础上集成了银行支付功能、电子商务等应用功能的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

  第五条 本局负责本市电子营业执照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公示,及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标准卡(以下简称标准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和发放,协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商业银行受本局委托,负责本市带有金融支付功能的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申请受理、制作和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并就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

  第六条 商事主体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网上申请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网上申办工商注册登记业务等;

  (二)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网上亮照等;

  (三)网上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提交年报或即时报送材料)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政务。

  第七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

  (三)档案、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

  第九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信息,未经商事主体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记录的商事主体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视读信息包括商事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机读信息包括商事主体基本信息。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在应用领域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统一记录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仅限持照商事主体使用。

  持照商事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及其密码。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可通过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www.gzaic.gov.cn)查询电子执照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

  商事主体认为上述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核发标准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更正。

  第十四条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有效期与商事主体营业期限一致。

  第三章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挂失、补领、更换、停卡和注销

  第十五条 每户商事主体可申领一张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标准卡的,在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下载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书,查询提交材料规范,通过红盾网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大厅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标准卡。

  申请使用联名卡的,在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下载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书,查询提交材料规范,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网点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银行网点代发联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银行网点代发联名卡。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标准卡;银行网点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代发联名卡。

  第十八条 遗失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应当持纸质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和挂失申请书,到核发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大厅或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银行网点受理挂失申请后,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或银行业务系统,当场予以办理冻结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解除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挂失的,应当持电子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解除挂失申请书,到办理挂失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大厅或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条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在本市省级或市级报刊刊登申明作废公告后,可申请补领。

  对于申请补领标准卡的,申请人应当在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查询提交材料规范,下载申请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大厅发照窗递交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登记系统办理原卡停卡手续后,当场予以补发新标准卡。

  对于补领联名卡的,申请人应当在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查询提交材料规范,下载申请书,到银行网点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规定的,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银行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办理原卡停卡手续后,于 工作日内予以代发新的联名卡。

  第二十一条 将标准卡电子营业执照更换为联名卡的,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大厅发照窗递交申请停用标准卡材料,交回标准卡电子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登记系统办理停卡手续后,将停卡通知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再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核发联名卡电子营业执照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该银行网点于 工作日内予以代发新的联名卡。

  将联名卡更换为标准卡的,申请人到原发卡银行网点递交停卡申请材料,交回联名卡,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银行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办理停卡手续后,将停卡通知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大厅发照窗递交申请换领标准卡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场予以核发标准卡。

  更换联名卡发卡银行的,申请人到原发卡银行网点申请注销原联名卡,原发卡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银行系统和注册登记系统办理停卡手续后,将停卡通知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再向其他银行网点申领新的联名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该银行网点于 工作日内予以代发新的联名卡。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修改、重置电子营业执照密码的,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登录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电子执照系统;

  (二)使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大厅的自助服务终端。

  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注销登记时,一并予以办理注销其电子营业执照手续。

  电子营业执照注销后,营业执照功能自动失效,但联名卡电子营业执照的金融支付功能仍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营业执照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电子营业执照的,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伪造、变卖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或者买卖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的,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网点、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营业执照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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