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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亮点

时间:2021-02-02 20:16:42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亮点

  这意味着持续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成为历史,“全面二孩”即将“从纸面走向现实”。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亮点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倍感欣慰、极具历史意义的时刻,意味着持续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彻底成为历史,“全面二孩”即将“从纸面走向现实”。

  和前不久公布的《草案》相比,新计生法的“亮点”,事实上不单单只是对“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在其他一些舆论十分关注的相关配套政策方面,也都做出了许多尊重民意、更符合社会现实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比如,针对此前公众关心的“产假”问题,新计生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子女,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延长产假。再如,针对此前舆论热议的“失独家庭扶助”问题,新计生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失独”,仍能“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而针对此前草案中出现的“禁止代孕”条款,鉴于“各方分歧较大、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新计生法则予以删除。

  此次新计生法还同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而据了解,“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这意味着,新计生法规定的是一种“2+1”格局,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也“可再生育(三孩)”。

  而且,一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地方性计生条例进一步明确“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后,还有可能是跨越不同省份限制的,因为依据新计生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两处修改体现民主反映民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召开闭幕会。备受公众瞩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表决,全面两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两处修改,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充分体现民主反映民意。

  在12月23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与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草案中删去的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植政策和新增的有关禁止代孕条款。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的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建议不要删除第27条规定。最终表决时,第27条得以保留,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对此解释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有关买卖精子、代孕的规定在分组审议时引发了众多争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代孕的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并且相关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记者在提交大会表决的修正案中发现,相关规定已经删去,充分体现了修法尊重民意、凝聚民意。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了“搭车修法”的考量。因为目前规范代孕等问题的只有两部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而此类非法交易存在暴利,卫计委希望通过这次法律修订,将一直依据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他说,尽管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卫计委会继续按照已有规定,加强对该领域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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