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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时间:2021-02-11 12:36:5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党的十八大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位置,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战略部署,要“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加强协作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在查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是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上,环保部门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办法》同时要求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有立案监督权,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是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三部门要按规定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在部门间协作。与此同时,依托“12369”环保热线和“110”报警平台受理环保举报,依法打击涉嫌环境犯罪;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办法》还要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进一步促进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或将常态化。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对于已经接入信息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有关信息;对未建成信息平台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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