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最新解读2016

时间:2017-11-08 编辑:应德‍ 手机版

  最新《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自2016年9月28日起正式启用,在执行新文件之前本年度已救助对象,按照新的救助政策补救助金差额。新文件执行后,原先未施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可享受补充救助,起始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费用,按照新的救助政策时限和标准要求重新计算兑付政策。

  近日,骆岗街道召开专项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攻坚会议,重点解读2016年度《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医疗救助)与2015年度《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版医疗救助)的区别,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算算账

  低保对象封顶线

  骆岗街道包河花园社区五保老人杨某,身患癌症,去年看病个人部分共计花费45267.16元,其中的30000元是通过医疗救助来实施救助的,下剩的15267.16元是通过其他救助完成的。如果按照新版的医疗救助政策,杨某就可以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获得救助金额40000元,下剩的再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助。

  45267.16元

  30000元

  老版政策

  45267.16元

  40000元

  新版政策

  低收入和因病返贫封顶线

  49岁陆某骆岗街道陆大村双岗组村民。患有脑中风“脑出血”,于2016年1月至5月连续3次入住安医大附二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总计247696.82元(医保统筹176359.34元,个人支付71337.48元)。2016年8月,陆某申请了低收入医疗救助,救助金额15000元。根据《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低收入医疗救助新标准计算:(71337.48-15000)*45%=25352。因低收入医疗救助的年度封顶为20000元,本次救助实行补差,陆某再次获得补差的5000元。

  71337.48元

  15000元

  老版政策

  71337.48元

  20000元

  新版政策

  解读一

  “十个”基本不变

  新老版本的医疗救助在救助政策上延续了一下的十个不变,即救助对象基本不变;救助申请程序基本不变;救助基数基本不变;部分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基本不变;“一站式”和“非一 站式”救助比例基本不变;救助病种基本不变;0-14岁农村儿童救助政策基本不变;不属于救助范围基本不变;救助时限等要求基本不变;几项考核要求基本不变。凸显政策的延续性以及医疗救助在保民生、保重点社会群体方面的作用。

  解读二

  “四处”重大调整

  重新确定部分救助对象类别界定标准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家庭人均低于低保标准1.8倍(918元/月)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家庭人均低于低保标准2倍(1102元/月)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因病返贫家庭没有作出规定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界定为【全年家庭总收入-个人年度医疗自付总支出】÷12(月)÷家庭人口数≤低收入家庭标准。

  即原先家庭人均收入界定在918元至1102元之间以及因病返贫的这部分群体也被纳入到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里来了。

  调增各类救助对象封顶线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对象封顶线是20000元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对象封顶线是30000元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封顶线是30000元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封顶线是40000元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返贫家庭封顶线是15000元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返贫家庭封顶线是20000元

  加大对低收入、因病返贫家庭救助力度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未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为25%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未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为35%

  老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为35%

  新版的医疗救助规定: 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为45%

  改变资金筹集配套要求

  老版的规定资金筹集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市、县(区)级财政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新版的规定资金筹集由市、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解读三

  “三项”重大革新

  一、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贫困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扣除“各种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确实困难需救助者,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对象、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分段按比例,累加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超过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重点救助对象按30%予以救助,非重点救助对象不予救助;

  2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所有救助对象按40%予以救助;

  6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所有救助对象按50%予以救助;

  12万元以上,所有救助对象按60%予以救助;

  以上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二、新增低收入、因病返贫家庭财产审核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

  1、申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拥有2套(不含2套)以上安置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

  2、申请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三、新增规范申请医疗救助行为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两项”操作层面的人性化规定,已死亡的病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其家庭成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患者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低收入认定证明等)及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核对委托书,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重点救助对象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取消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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