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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2-15 15:15:0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昨天(2015-12-31)经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今起(2016-01-01)施行。《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 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本市2014年1月1日 施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申报居住登记293万人,有55.9万人领取居住证;受理积分申请36046人,其中30500人获得积分入户 资格,占申请人数的84.61%,为本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改善人口结构、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增强城市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市 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 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 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本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 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 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 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 “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 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理顺审核流程、方便群众申办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 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 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 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市发改委相 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市将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4个 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运行。同时也特别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在网上申请积分入户时,尽量提前预约, 以免因在最后时限扎堆申请人多,造成网上申报困难。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积分入户政策有调整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31日经由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起施行。《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理顺审核流程、方便群众申办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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