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6《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等工作任务的落实,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委编办制定了《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后,云南省委编办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加大了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一是领导重视,强化宣传工作组织保障。云南省委编办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全办重要议事日程来安排部署,专门制定了《办法》的宣传贯彻方案,明确了宣传贯彻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式,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各州(市)委编办在宣传贯彻工作中的职责,至上而下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网络,从制度上确保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是精心安排,加大宣传工作影响力度。为扩大《办法》的公众知晓度,有效宣传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针政策,云南省委编办针对社会公众和全省机构编制系统类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宣传方式。第一,针对社会公众,云南省委编办加强了与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沟通,在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支持下,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对《办法》开展了宣传活动。第二,针对省以下机构编制系统,云南省委编办采取制定宣传重点并下发通知的形式,要求省以下机构编制系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制约,完善相关工作配套制度。为了确保《办法》出台后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云南省委编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按照云南省委编办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要求,结合《办法》内容和日常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将机关事业单位评估内容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二,结合日常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工作,将《办法》与实名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完善现行的实名制管理各项配套办法,提高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制约力,强化了对省级各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三,根据当前工作发展需要,建立了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对重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项加强跟踪问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等工作任务的落实,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为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升行政效能构筑好体制机制保障。
提出11项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是我省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新常态”下进行的有益探索,这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推动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法规政策落实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对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今后,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即所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将成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1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其中,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地区政府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和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管理情况,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与编制数的对应情况、实际领导职数配备与批准数的匹配情况等,都将成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根据我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多年来取得的工作经验,规定了9项工作制度。”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构建了包含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对象、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参与其中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为科学、精准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审批原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有人员等情况都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据介绍,根据《办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负有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含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清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公开的义务。
此外,《办法》还提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重大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访 “三位一体”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和群众来访的受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惩防并举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为规范操作,《办法》根据不同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任务,规定了自查、抽查、定期检查、重点督查、内部检查、社会监督6种不同种类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六项具体程序,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对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和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管理中违纪行为的标准,加强了对机构编制审批权的约束,构建了制度笼子,将机构编制管理权力晒在阳光下。
《办法》明确,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行为,将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此外,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现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机构职责范围或者权限的;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员额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超越权限进行行政审批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行为,将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这位负责人分析,《办法》的出台,建立健全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创造了一个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氛围,健全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为衡量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一把尺子,同时也提供了保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屏障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工具。下一步,要以十八大有关部署要求统领监督检查工作,以“管好管住”机构编制为目标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以落实《办法》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以惩防并举为原则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大对《办法》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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