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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22-07-24 07:24:1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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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而此时距离《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2000年1月1日)已长达12年之久。在此之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早在1993年出台《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并且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又于1999年对该条例重新进行修订。为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4月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与完善。《条例》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将对于进一步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等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招投标中暴漏出来的规避招标、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条例》作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地的规定。笔者现将《条例》中的亮点逐一介绍如下:

  一、明确“公开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而《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

  1、规范资格审查条件

  为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条例》第15条至24条作了大篇幅地规定。例如,将资格审查细分为预审和后审两种形式,规定了预审文件发售期、提交期、预审标准及方法、预审合格的最低申请人数、对预审文件异议处理等。

  2、规范招标文件

  《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3、细化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条例》第39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条例》第40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条例》第41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设“投诉与处理”专章

  《条例》第五章专设“投诉与处理”,对于投诉期限、受理期限、答复期限均作了详细地规定,更好地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处理、及早答复,更有利于对异议人、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

  《条例》在“总则”第6条特别强调: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而《条例》则在“法律责任”第81条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五、建立国家招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第79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这对于潜在违法者起到很好地震慑作用。

  六、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条例》规定了预审文件发售期、提交期、修改预审文件期、对预审文件异议期、保证金退还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对中标候选人异议期、投诉期、受理期、答复期等作了明确的时限规定。

  结语

  由于《条例》的出台,各地早前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将需要进行清理和修改。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会为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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