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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时间:2021-01-15 15:38:0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大道的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氯乙、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乳一个婴儿,每次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乳期酌情延长。如果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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