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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时间:2022-08-09 22:17:51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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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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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医疗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参保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意见》明确,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

  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统筹地区内统一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集中缴费期限。原则上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原则上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予以资助。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意见》要求,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完善门诊慢性病制度。门诊慢性病是指无住院指征、需要长期服药的疾病。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病种(原则上控制在20种左右)、申请、鉴定、报销及监督管理等程序。

  住院医疗费方面,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差距,鼓励参保城乡居民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住院期间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参保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城乡居民实际应负担部分为基数,按规定给予报销。

  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报销金额等。

  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保障待遇等方面相互衔接。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原则上要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具体政策由各统筹地区制定。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3〕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同时废止。

  医社保卡的补办流程

  一、具体办法如下:

  1、拨打医保服务热线12333(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2、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二、参保人在重新办理《医保卡》之前又找回原《医保卡》的,可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医保卡》及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

  2、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当场办结撤销挂失操作,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撤销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三、参保人因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四、其他:

  1、《医保卡》挂失生效前,因该卡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3、参保人有正常使用的《社保卡》的,不再补换《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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