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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对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作调整

时间:2021-02-06 08:30:5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5成都市对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划分作调整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对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做出了调整,厘清了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况和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工伤认定的情况。据悉,本《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通知》,有3种情况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即用人单位在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工伤认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对以下3类工伤认定的情况则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即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及所属区(市)县相关部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的。而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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