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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时间:2021-01-21 19:36:4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超出上述“三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何确定超范围医疗费的支付主体和支付范围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审判结果。

  一、超范围的医疗费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只是保障公民在工伤等情况下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与其他发达国家尚有差距的现状,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标准时确定了一定范围,即上述“三目录”的'规定。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涵盖范围也会与之相匹配,但依据目前的客观现实,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为限。此外,对于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超范围费用,大多是由于医院超规格使用药品或诊疗项目产生。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也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二、超范围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分散企业的社会责任而非免除,工伤职工基于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其次,工伤职工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劳动者已经因此造成个人伤残,倘若再由劳动者负担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显然与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劳动者可能因无法负担医疗费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三、对于因治疗工伤合理、必须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由要求方负担。

  未获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同意擅自使用的,由医疗机构负担。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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