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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度

时间:2023-11-04 06:55:23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计件工资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计件工资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度1

  一.目的:

  通过计件多劳多得的方式提升人员及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学习技术,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体现各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的操作技能含量及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范围:

  适用于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直接生产人员或属生产辅助性人员。

  三.实施前提:

  3.1平衡公司与员工的利益,达到双赢目的,维持员工原有工作效率基础上所得收益,在提高效率基础上,同等增加员工收入;

  3.2品质及效率直接与薪资挂钩;

  3.3兼顾新老员工之薪资架构,鼓励老员工继续服务,激励新员工积极性与进取心。

  四.权责:

  4.1管理部负责草案的拟订及调整和定期检讨;

  4.2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相关的数据记录及分配;

  4.3管理部人事课负责审核计件薪资的核发;

  4.4计件单价由IE提供,副总审核,总经理核准。

  4.5IE提供总单价,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等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本部总单价细分至每一个工位。

  五.定义:

  5.1计件工资:以各车间产量作业计算各车间应得计件工资总额,并按个人生产数量的多少来计件的薪资,是按照车间和员工个人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的一定作业量,根据一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5.2用工说明:

  1)临时工:签订临时雇用协议,并按本市最低小时工资计算;

  2)试用工:按公司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试用的员工;

  3)计件工:按公司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计件取酬;

  4)技术工:按公司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技术指导。

  六.说明:

  6.1用工形式:临时工、试用工、计件工、技术工。

  6.2各车间定员(附各车间人力架构定编表):

  6.3各车间轮毂出库单价:

  6.4各车间产能(理论工时):

  注: 1).铸造不含模检人员;精车人员编制在涂装课; 2).工务人员取现场人员1.0~1.2系数;

  3).品检人员按工作电位取现场人员0.8~1.0系数;4).部级主管薪资未纳入车间核算;

  6.4考核数据确认:

  6.4.1月产量以当月各车间实际入库的半成品、成品数量为计算计件工资的依据,月底以生产日报总

  表作业计算计件工资的凭证,且由质量部和PMC确认方可。

  6.4.2生产计划完成率,由生产部对各工序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月底以生产日报总表作业奖惩依据,汇总在综合考核中并在各车间工资总额中体现。

  6.4.3质量完成情况,由质量部对各工序的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月底以质量部的考核考核汇

  总报表作为奖惩依据,并在各车间工资总额中兑现。

  6.4.4成本、安全、5S、体系管理等,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考核,月底以综合考核汇总表作为奖惩衣据,并在各车间工资总额中兑现。

  七.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人为材料损耗考核实施标准:

  7.1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人为材料损耗金额与生产材料的总金额比率小于或等于 %至 %,不奖不罚;

  7.1.1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人为材料损耗金额与生产材料的总金额比率大于 %时,所在部门必须承担全部制损金额,具体的材料损耗率范围及处罚金额如下:

  A.材料损耗大于 %,小于或等于 %时,处罚金额为 元/月;

  B.材料损耗大于 %,小于或等于 %时,处罚金额为 元/月;

  C.材料损耗大于 %时,处罚金额为 元/每人。

  7.1.2铸造、加工、涂装、抛光、电镀人为材料损耗金额与生产材料的总金额比率小于 %时,公司将奖励该部门,具体的材料损耗率范围及奖励金额如下:

  A.材料损耗小于 %,大于或等于 %时,奖励金额为 元/月;

  B.材料损耗小于 %,大于或等于 %时,奖励金额为 元/月;

  C.材料损耗小于 %时,奖励金额为 元/月。

  7.2具体的材料损耗由PMC提供,具体的奖罚金额由各部最高主管提报(提报时必须附上仓储课提供的具体材料损耗率数据及表单),由副总审批,总经理核准。

  八.异常工时补偿:

  8.1异常工时补偿统一按 元/小时计算。

  8.1.1如因供应商来料不良造成返工等工时,由生管、工务、品管确认后,按 元/小时标准补偿该部门;

  8.1.2因机台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工时,由工务确认后,按 元/小时补偿该部门;

  8.1.3如因生产部门本身原因造成不良返工,不给予任何补偿;

  8.1.4换模:各部门由生产一个产品的状态转换为生产另外一个产品的状态称为换模。换模工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异常工时,但可以缩短。

  8.1.4.1不同类别的产品换模依IE颁布的换模工时计,由研发部经理签认,100%公司吸收。

  8.1.4.2由于急插工单造成二次换模和待料/待工具设备等异常工时由提出单位签认并吸收。

  8.1.4.3因制程异常无法顺畅生产而换模,不可申报换模工时,造成的工时损失由责任单位签认并吸收。

  8.1.5特采:

  8.1.5.1来料合格,制成的成品特采出货后,客户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工时由判定单位签认,责任单位吸收;

  8.1.5.2来料判特采,损失工时(含材料挑选,返工工时)由IE提供工时,采购签认转供应商100%吸收。

  8.1.5.3来料判特采,制成的成品特采出货后,客户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工时(因来料特采造成时),由品管签认,判定单位吸收 %,责任单位吸收 %。(判定单位如为多家则损失工时均摊)

  8.1.6返工

  8.1.6.1 OQC判退,责任部门自行返工,不可申报产出工时。产生的损失工时由IPQC签认并吸收 %。所在部门自行吸收 %;

  8.1.6.2支援其他部门返工,按支援计即可;

  8.1.6.3客户退货(包括库存和未入库之成品),返工损失工时由品管签认吸收 %,

  生产部门吸收 %;

  8.1.7来料不良:

  8.1.7.1 IQC判合格物料,生产部门实际生产时发现物料功能不良/混料/包装不足/标示错误/标示不规范均可开出来料不良异常单通知品管处理。因来料不良造成的`挑选/返工/异常停产处理等各项损失由品管签认并吸收 %, %转责任厂商吸收。

  8.1.7.2来料判挑选,则挑选工时报投入计,由品管签认全部转责任厂商吸收。

  8.1.7.3来料不良,品管已判退,但由于受交期压力改为挑选上模,则造成的各项损失工时由生管签认后转责任厂商吸收。

  8.1.7.4来料不良造成异常工时责任单位是供应商的则需转嫁供应商,是公司内部单位造成则由公司内单位吸收。

  8.2异常工时由工务、生管、品管等相关人员确认后,上交管理部,副总审核,总经理核准,总经办存档以备核对稽查。

  九.薪资计算:

  9.1计件薪资架构:由基本薪资+效率薪资+全勤奖+岗位补贴(如有的)+异常工时补偿费用。

  9.1.1基本薪资:为每人620元/月;

  9.1.2效率薪资:依据产量、单价、品质、成本、岗位系数、实际出勤工时、绩效评定系数计算;

  9.1.2.1岗位工时=实际出勤工时※岗位系数;

  9.1.2.2工时分配率=(产量※单价)之总和÷岗位工时总和;

  9.1.2.3岗位薪资=工时分配率※岗位工时;

  9.1.2.4绩效薪资=岗位工时※绩效评定系数。

  9.2试用期内员工,试用期内按计时薪资计算,试用期后即参与计件,由各车间按计件计酬发薪。

  9.3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薪资费用由各聘用部门支付。

  9.4关键技术岗位“低压、CNC、喷涂、电镀”等,可以实行师傅或技术员带徒弟制度,凡所带新员工在经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师傅可获得100元的补助费,该费用由公司支付。

  9.5 新产品试模费,铸造工序每套补助 元,加工工序每套补助 元,每月由开发课汇总后交各生产单位审核,并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由公司支付费用并计入各车间工资总额中兑现。

  9.6 铸造车间的高温补贴费按公司原有规定执行。

  9.7 正式聘用的计件人员符合工龄者同样享有年资奖,但不再享有夜班津贴。

  9.8 计件人员公司每天免费提供一餐工作餐。

  9.9 若因公司原因导致产量不足,员工月计件薪资不足620元时,由公司补贴按620元发放。

  十.责任废品考核及处置规定:(需质量课配合制订相关规定)。

  十一.部门考核奖惩规定:含生产计划完成、质量完成、成本、安全、5S、体系管理等。

  十二.其它事项:

  12.1各生产单位的考勤汇总表须于每月2日前交管理部,负责相关指标考核人员须于每月3日前将当月产量、质量、计划完成率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书面汇总呈总经办,每月5日前PMC将各部门的各项原辅材料实际消耗情况统计汇总报总经理,逾期不报,每迟一天,处罚部门主管20元及主办人员10元。

  12.2总经办考核人员汇总审核后,每月7日召开综合管理考评会议,报告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在各部门薪资总额中体现;每月9日前,管理部将薪资总额提交各部门,由各部门再对本部门的薪资总额进行二次分配。

  12.3二次薪资分配结果于每月12日之前由各部门审批后交至管理部汇总,16日报财务部审核,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每月20日左右发放薪资。

  12.4质量部、工务部、开发部、模修车间等间接人员,实行各车间或相关工序的平均计件工资乘系数乘考核得分的工资标准。不足定员的按实有人员拨发工资,超出定员的人员,公司不予以拨给工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另新招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的,半年内按相关工序的平均计件工资0.9系数拨给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12.5各车间课长、经理等将会在订定的固定薪资基础上再参与本车间的平均计件薪资 系数的分配;车间技术人员固定薪资为 元,再享有车间平均计件薪资 系数的分配;

  12.6各二次分配部门的考核及分配方案要公正、公平、公开,奖罚名单、金额等均应张榜公布,接受员工监督,并将分配方案提交公司总经办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2.7所有文职类人员薪资均按计时薪资计算,由公司支付。

  12.8一个月结束时,所有在制品的计件薪资的计算顺延至下个月。

  十三.计件薪资结算流程:

  13.1标准单价(含各工位单价):由IE制定,并交于生管;

  13.2生管发放“制令单”:同时一并将各工位标准单价发放至各部门;

  13.3各部门必须对当天入库或转流下一个部门/工位产品的日期、制令单号、产量、入库数、每个工位人员当天的计件数量和工时等作好记录;

  13.4异常工时由各部组长统计后,交相关责任部门确认,上交副总审核,总经理核准;

  13.5月底PMC按部门汇总出生产各部门入库数量(日期、制令单号、入库数量和物料损耗资料;品管汇总出各部品质相关资料,交副总审核,总经理核准。

  十四.本方案自20xx-05-12起试行,各相关车间的原薪资方案取消,如在试行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再做相应调整而趋于完善。

计件工资制度2

  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现对客房部楼层员工工资实行计件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标准

  1、考核对象:客房楼层服务员。

  2、考核标准:

  标准房:退房(c/o)3.5元/间;

  普通套房:退房(c/o)4元/间;

  钟点房:退房2.5元

  二、操作方法

  1、由每日房务中心根据当天客房清扫情况统计每位员工的清扫房间数,登记客房每日清扫记录表;

  2、根据客房清扫记录表编制每月客房计件统计表,上报审核,并附上房态表;

  3、审核人员根据当日的房态记录及当日离店房间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签认;

  4、月未由总经办根据每日客房计件统计表统计每位员工应得工资。

  三、规定:

  1、单人间与双人间视同为标准房考核;

  2、客房部需认真准确统计员工实际做房数,按时报送审核;

  3、审核员应认真核对每日客房统计数,把好审核关;

  4、客房部应将员工每月打扫房间数进行张贴公布,以保证公平公正;

  5、考核员工的`违犯或不达标扣款将从工资中减扣;

  6、取消原有保底工资。

  7、清卫员工不设试用期,按实际做房数计发工资。

  8、为保证酒店经营,原则上客房部员工月休4天,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休息。

  四、工资计算

  月应得工资=本月实际打扫标准房数×3.5元+本月实际打扫套房房数×4元+本月实际打扫钟点房数×2.5元

计件工资制度3

  首先,计件工资制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相应报酬。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其次,有关法律对这一部分由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也有如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以上就是现有的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规定。

  第三,问题就出来了。上述中的“定额”该如何确定呢?不论多少,企业都可以其自主经营权为由而进行抗辩。所以说,如果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劳动者没有完成定额,即使加班了,也无法获得加班费。这就是目前的症结所在。

  但是,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讲,实行计件制工资标准,计件单价标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关于计件工作时间,因为有可能存在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的问题,则可以以同等劳动条件下平均单件生产时间为标准进行衡量。现实中,一些地区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综上,以下原则我认为可以作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发原则:

  第一: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第二: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超额完成了任务,其超额完成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不应计发加班费,可按照正常计价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或者说是补助之类的名义进行发放,因为毕竟这一阶段劳动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完成了生产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以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其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数量,应按照加班费计发。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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