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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21-01-15 19:07:38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会计学(Accounting)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摘要:本文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和国际准则的不同之处,从企业合并的范围,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报表编制的不同五个方面分析了与国际上的重大差异,对于我们理解、贯彻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异同,国际准则

  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加快,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实例,因此,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就显得更加重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进行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研究,对于我们理解、贯彻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有着积极意义。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会计模式与其他国家不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合并新准则还是存在着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合并的范围不同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在充分考虑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具有差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1.购买法

  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是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根据成本价计算的利润。购买法视企业合并为购买全部净资产,从而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的普通股交换,即把合并看作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通过股权交换实现所有权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来记录母公司的购买成本。

  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分别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企业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做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具体应用步骤为:(1)确认购买方,包括取得控制权的认定以及难以辨认时的四个迹象等;(2)计量企业合并的成本,主要指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3)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购买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上。

  (三)与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合并成本,而合并的间接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均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

  而国际会计准则由于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关于费用的处理则比较清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支付给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而一般的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购买部门的运营成本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所核算的特定成本的相关费用则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合并成本的确定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成本;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购买日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的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

  (五)合并报表编制的不同

  合并会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各成员企业编报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运用一整套合并程序和方法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变动的会计报表。国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探讨,形成了多种理论与实务处理方法。

  1.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

  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国际流行的惯例,但也有差异。有的国家只要求提供母公司报表,如西班牙、巴西和南美一些国家。对于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国家,由于提供合并报表的具体目的不同,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布惯例分为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同时提供的惯例和只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惯例。

  2.合并理论与实务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理论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主体观)、当代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美国的合并惯例是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的,但当代理论在实务中用得更多;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处理合并会计报表,同时允许企业集团采用当代理论;荷兰的合并实务与英国十分接近;德国更多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法国是以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为基础;日本依据的是实体理论,采用权益法。我国实际采用的是当代理论。

  3.合并方法的差异

  第一、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对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实务中主要有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和新实体法。实务中,企业合并方法运用情况在各国有一定的差异,普遍采用的是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只在少数公司采用。日本、澳大利亚、巴西通常不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

  第二、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合并会计报表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在每一期间结束后编制一次,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就技术方法角度考虑,可以区分为全部合并法、比例合并法。全部合并法是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比例合并法源于法国,以前在英美等国很少见到。

  通过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上的处理方法、准则、报表编制的比较,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在企业合并会计方面与国际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认真学习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对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晓卓、吴君民,关于合并会计报表两个问题的思考,华南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3,(4):645-649.

  [2]杨传屏,浅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不足及修改,财税与会计,2003,(4):55-61.

  [3]徐刚,企业合并方法的国际比较,审计与理财, 2007,(1):88-95.

  [4]吴娜、李芳,中外合并会计报表的比较分析,财经界,2007,(9):46-49.

  [5]齐飞、底松茂,关于合并会计报表两难问题的思考,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99-105.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

  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们对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并且加强。加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企业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情况已经成为会计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信息披露,会计信息,环境会计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造成环境恶化不可推卸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推到风口浪尖。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度分析应对的对策,笔者进行以下具体分析。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原则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是指以一定的信息载体公开企业环境会计方面的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包括:内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工作记录、年度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环境会计应披露的信息主要有: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环境成本和负债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报表中确认的环境负债和成本的性质、与某一实体和其所在行业相关的环境问题的类型等等。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还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定量定性相结合原则和强制自愿相结合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与环境会计有关的事项和普通的经济事项相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是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只是环境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特征没有财务会计以及其他会计那么严格,只是一种相对的客观性。企业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只要是真实的还有中立的,即使是相对的客观性,也一样是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的。

  2定量定性原则

  现阶段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要包括定量信息,又要包括定性信息。定量信息可以是以货币单位表示的信息,例如:企业每年用于污水处理的金额总数;也可以是以实物、技术、数据等指标表示的非货币信息,例如: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企业环境政策执行的描述信息就属于定性信息。由于价值计量有些复杂,有些信息难以定量计量,有的虽然可以定量计量,但信息获取的成本太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以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3强制自愿相结合原则

  目前,主要的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然而,强制披露所涉及的企业及内容依然有限,披露的主体范围较窄,这样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取,不利于对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进行评价。因此,要加强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自愿性,将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使该信息更切实、更规范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差

  一些企业没有具体形成环境责任意识,环境责任的道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对建立环境会计信息公开化的制度的重要意义比较缺乏认识,披露自觉性、主动性不强,能够准确、及时、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披露主要是依靠国家法规的强制力,在法规的要求下做出不完全的.,有选择的披露,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问题的分析与认识缺乏深度,提出的措施也不够全面,可操作性较差。企业是环境会计信息的主体,但是大部分却感觉不到对此信息的披露对自身有什么压力,有什么重要的影响,仍从短期目标出发,都是尽量降低环保投资和支出以求获得较高的利润。

  (二)披露内容不全面,方式不规范

  从披露内容来看,大部分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多并且具有自我赞扬的性质,强而且调公司在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积极的一面,很少有披露自我谴责或者消极的环境信息,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对于哪些算是环境会计信息,哪些不属于环境会计信息,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对此问题界定非常模糊。所披露的环境政策等非货币性信息较多,但是货币性信息比较少,比如:环保投资。排污费、环境税和环保拨款及补贴。此外,多数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反映的是过去环境事项,如:绿化费、税收减免、环保认证和排污费。这些信息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实用性不强。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尚不健全

  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出台,也没有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没有实际内容。目前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来看,一些文件提出了要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很少去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导,并且这些规定仅针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却很少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对于临时报告等其他形式的具体规定几乎没有,造成了企业对日常营业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及时披露的缺陷。缺乏完整规范的、系统的环境会计规范,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较为凌乱、可比性较其他国家相比不强。

  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教育和监督相结合

  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意愿不强,总体披露情况不太理想。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要将大力进行教育和加强监督相结合,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有所改善。政府部门要大力进行环保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足的情况,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环保费用的投入支出,加强宣传以及教育的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定期组织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关于环境方面知识的学习。

  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让整个企业的环保意识提高,就必须重视对管理者的教育。此外,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员工要明白这样做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企业的员工转变了意识思想,企业才能转变意识思想,才能提高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性。

  (二)规范披露内容和方式

  在披露内容方面,可以在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中重点披露对企业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息,比如环境诉讼和奖惩,还要多些与当前环境事项有关的数字去反映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披露内容既要包括环境财务方面信息,又要包括环境绩效方面信息。环境要素信息可以包含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收益和环境其他支出。环境业绩信息的内容可以主要体现在企业环境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一定要全面,对于那些不利于企业的消极的环境会计信息也一定要在相关文件中体现出来,切不可只是披露那些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否则,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将是空谈。

  (三)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披露制度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三个具体的层次: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其中,强制性披露处于比较基础的位置。在现阶段,应该通过立法方式,制定要求企业强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统一核算对象和披露方式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法制,但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多数是一些不具体笼统的规定。出台更多具体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更加注重对披露内容和方式的具体要求。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产生的的必然产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无限生命力的价值。虽然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差,披露内容不全面、方式不规范,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尚不健全,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等诸多问题,但是通过教育和监督相结合,规范披露内容和方式,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披露制度,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体制等对策,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杨城.浅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2):92.

  2 陈雪辉.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71-72.

  3 冯银波.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模式选择[J].商业会计,2011,(3):13-14.

  4 陈亚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与对策[J].总裁,2008,(8):95.

  5 苏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17):149-150.

  6 高宗文.浅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J].财政监督,2009,(4):34-35.

  7 骆飞群.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J].浙江金融,2010,(7):61-62.

  8 张婧玲.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绿色财会,2010,(4):50-52.

  9 李燕萍.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09,24(8):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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