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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二胎产假拟增至158天

时间:2021-01-13 14:09:2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2014最新辽宁省二胎产假拟增至158天

  生二胎,女方产假拟延长60天,从98天增至158天;男方拟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延长二胎产假天数成为最大亮点。

  社保部门昨日回复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称如果《草案》获通过,社保部门将对二胎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昨日表示,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是考虑到我省生育二胎妇女年龄较大,需要多些时间恢复身体等原因。如《草案》获通过,我省将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另外,《草案》拟对“再婚二孩”条件进行调整,双方再婚前收养一个子女的,拟不能获准再生子女。

  关键词:休假

  生二胎跟头胎同待遇 女方产假增至158天

  《草案》变化:二次审议稿中“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的内容,较我省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未做修改,二审后增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内容。

  我省现行产假休假依据为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法定产假98天,晚育产假增加60日,合计可休158天。男方护理假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未有对生育二胎的男方给予护理假的政策依据。这意味着,与生第一个孩子相比,生二孩的产假福利严重缩水,最直接的表现是没有晚育假,女方少休60天。

  但如果“生育二胎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相同待遇”,即生二胎女方与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一样了,也可休158天,比过去增加60天。生二胎的男方护理假从没有变为15天。

  权威解读: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称,如《草案》获得通过,我省将成为国内第一个提出二胎产假延长的省份,作出如上修改是基于生育二胎妇女年龄较大,需要多些时间恢复。

  关键词:调整

  再婚前收养1个子女拟不允许生二孩

  《草案》规定:《草案》提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该条款对比第一次审议稿,删除了“或收养”。

  另外,《草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救助增加了内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津贴

  二胎家庭或可以多补贴10150元

  焦点问题:相同待遇是否意味着二胎家庭也可多获得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昨日社保部门就此表示可能作相应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二孩也将按此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规定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低于上一年沈阳市社平工资的按照社平工资计算。

  如果以最低标准沈阳市月平均工资(2012年)4060元为计发基数,之前生育二孩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产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12180元,难产或剖宫产可再多享受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在享受与头胎相同待遇后,生育二胎女方可多获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以沈阳市月平均工资(2012年)4060元为计发基数,女方可获2个月生育津贴8120元,男方护理假可享2030元,该生育二胎家庭比政策实施前可多享受10150元津贴。

  权威解读:人社部门表示,《草案》若获通过,可能将对津贴作出相应调整。卫计相关部门表示,对于休假延长后的经济补贴将会同人社部门细致调研后制定。

  关键词:民调

  员工赞成延长产假 雇主直呼压力很大

  辽沈晚报随机调查的10余名已育有一名子女的市民普遍认为,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他们将在生育二胎的问题上获得更加清晰的政策与经济支持。

  一位正在孕育二胎的准妈妈在获此消息后,当即在朋友圈分享喜悦,“意外惊喜”,这位女士表示,原计划只休3个月产假,但现在看来有希望在明年1月生产后享受女方5个月的产假、男方15天产假和超过2.2万元的津贴。

  对于那些有生二胎计划的夫妻而言,产假新政将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位女士的第一个孩子今年4岁,如果生二胎,除计算今后的养育成本,花时间照顾两个孩子与生育期的收入都是其考虑的重要问题。

  辽沈晚报随机采访的三位企业雇主对此则深表忧虑,“一是担心女员工休假期延长会影响企业运营;二是如果实施新政,将切实提高企业的人力成本。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平均工资如高于社平工资,将按照企业平均工资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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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拟明确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

  省、市、县政府应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纳入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明确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提到上述内容。《草案》还包括如下修改: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明确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加大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产业的发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等。

  针对进入第三次审议程序的《草案》,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加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但这个意见遭到了法制委员会的反对。这意味着,我省将可能继续执行《草案》二次审议时提出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草案》二次审议时规定:

  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超过二百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未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编制、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仍继续运行的,对占地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超过2.5万立方米的,处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2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等两部法规拟废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2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处理,其中废止2件,修改20件。《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是1999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些内容已被之后制定的《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所替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保留此规定已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省政府的意见,建议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是1995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许多规定已不适用,其根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0月进行了修正,已经非常具体、完善,我省的实施办法已无保留的必要,因此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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