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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时间:2021-06-17 10:26:41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执行措施 。司法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点学科,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对待,对于它的考点,小编在这里进行了整理总结,希望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能有所参考。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查询、扣押、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4、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5、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6、代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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