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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

时间:2021-06-18 13:03:0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管辖 《刑诉法》第十八条

  一、立案管辖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命题de角度:

  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⑴贪污贿赂犯罪。共12类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提醒:

  ①本类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行贿案、介绍贿赂案一般主体也可构成。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34类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等。

  提醒:

  ①依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共七类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提醒: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中一般主体也可构成犯罪,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⑷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般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提醒:

  ①商业贿赂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②涉税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③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④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区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走私犯罪案件。

  6、军队内部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7、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提醒:

  1、侮辱、诽谤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没有例外。

  ⑵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提醒:

  1、故意伤害案如果是“轻微伤”,则非自诉案件,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2、上述案件要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醒:

  公诉转自诉案件遵循“两不原则”: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8、管辖交叉的处理:

  ⑴侦查权管辖交叉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⑵公诉与自诉案件管辖交叉的处理。

  ①自诉夹杂公诉的情形。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如果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了应当公诉的案件,则应当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因为,公诉的案件必须由有权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方可受理。

  ②公诉夹杂自诉的情形。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了属于自诉的案件,可以一并审理,但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则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起诉。

  9、可以并案处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⑴一人犯数罪的;

  ⑵共同犯罪的;

  ⑶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⑷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实施的。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响重大或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等条件;第四,虽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意味着所有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4)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义所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的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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