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

时间:2021-01-07 17:50:4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③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a)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b)《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动。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记住三个法条: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精神损害赔偿

  1.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 偿:①一般人格权;②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③隐私;④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2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此说为准。

  2. 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的。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3. 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 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 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 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讲解】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08-20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05-20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01-26

2016司法考试民法简答题考点汇总05-09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一)01-14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三)01-14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二)01-14

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四)01-14

中考物理考点讲解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