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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

时间:2022-09-25 11:51:12 创业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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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

  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下面是CNrencai小编收集整理的山阳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山阳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

  山阳县鼓励全民创业办法

  第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原则,全面放宽创业投资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各类创业主体都可平等进入,各乡镇、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领域,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条 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比较复杂的创业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先核发营业执照,待有关审批完成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三条 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放宽到 3 万元;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注资的办法,首期注资达到20 %以上即可给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创办生产型企业,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以住所办理登记,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在城镇创业的农民,可举家迁入城镇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政策,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职权职务无关的第二职业,允许干部职工以资金、实物、技术入股,合伙举办各类企业、参与各类投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职从事科技承包,享受科技特派员的相关优惠政策,保留原职级、待遇,考核、调资和职称评聘按在职对待;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职领办、创办企业吸纳就业达到50人以上的,可以保留原职级、待遇,考核、调资等按在职对待;干部职工辞职创业的,可按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的,比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所在乡镇指定专人提供证照办理、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全程指导服务。

  第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军官自主创业的,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可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和4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偿金。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以及各类创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到企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补贴不超过三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采取暂保暂退的办法,继续领取一段时间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限制行业除外)。(陕政发〔2007〕55号)

  第十条 创业人员从事货物销售,月销售额不足 4000 元的,以及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月营业额不足 3000 元的,免征增值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三年内按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陕政发〔2007〕55号) 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陕政办发〔2009〕27号) 城乡各类人员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年每人依次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陕政发〔2007〕55号)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陕政发〔2007〕55号、山政办〔2007〕45号)

  第十一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初次创业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2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规模较大、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50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等各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各类创业实体需招用员工的,可委托县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免费招聘。 各类创业实体员工需提升职业技能的,可委托县内外就业培训机构免费组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创办的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及非营利性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在各类创业实体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按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可以推荐为省市县“十、百、千”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各类人员创业需要占用土地的,优先审批建设用地;对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供地;各类人员创办养殖实体,在非禁养区建设畜禽圈舍、绿化隔离带需占用土地的,按农业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农民创办“农家乐”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的,参照村民宅基地进行审批;创业人员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50年,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延长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