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发〔2010〕46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安发〔2010〕38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标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沪昆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具有本制度第4条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部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各分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接分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12小时之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站、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①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

  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③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备;

  ④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南昌监督站),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备案。

  ⑤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质量事故调查范本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如东县钟山路B标道路工程

  建设规模:城市次干道,长1550m,宽24m;

  工程地点: 南起南康河,北至黄河路

  建设单位:

  设计(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竣工日期:

  二、质量事故概况

  发生时间:20xx年3月中旬

  发生部位:K2+450~K3+728

  事故情况:路面呈“纵向路缘型”起拱,起拱形态是以路缘石与沥青路面的交接处呈纵向延伸分布,纵断面形态为波浪形,沥青路面表面无任何裂缝。到目前为止,事故涉及面积约12000m2,起拱处相比正常路面高出2cm~5cm,行车有明显跳车现象。

  三、事故等级及损失评估

  本工程质量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属一般质量事故。

  四、事故调查组组成

  成员有:

  五、事故调查记录

  1.调查现场:调查组到现场实地勘察,情况如下:

  (1)对现场起拱处进行钻芯取样,发现沥青面层成型良好,厚度达到设计要求(10 cm);基层混合料取不出,完全松散,不呈板体,含水量较大,水泥石灰土层成型良好。

  (2)所有起拱处均在2010年4月份二灰碎石返工路段范围内。

  2.调查施工过程:通过现场察看、调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资料,询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路段前后整个施工过程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

  (1)质量事故发生路段原二灰碎石摊铺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25日,施工单位养生措施不恰当。二灰碎石原材料试验、成品试验(厚度、无侧限抗压强度、弯沉试验)均合格,监理平行检测各项指标也均合格。但粉煤灰常规指标烧失量施工单位自检为7.4%(参照CJJ1-2008标准合格),监理平行检测为19%(参照JTJ034-2000标准也合格),但结果相差较大;而另一个常规指标SiO2+Al2O3+Fe2O3总含量未检测。按照规范标准检测批次也不够。

  (2)施工单位于2009年12月下旬摊铺沥青面层,但2009年11月份~12月份,天气转冷,最低温度达零度左右,最高气温也在10度以下,加上雨水较多,显然按照规范要求不宜摊铺二灰碎石及沥青面层,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曾口头提出不宜摊铺二灰碎石及沥青面层,但根据2009年8月11日会议要求,本工程为了与行政中心周边地块同步建设,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完工。

  (3)2010年3月份发现本工程部分路面起拱。检测单位对损坏路段进行了弯沉试验,结果弯沉值较大,不合格。2010年3月23日,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主体单位召开关于钟山路B标路面损坏原因分析及修补措施的会议,要求对损坏路段全部维修,重新摊铺二灰碎石及面层。

  (4)施工单位于2010年3月底编制了返修方案,决定采用水泥稳定碎石代替二灰碎石作为道路基层材料,但无任何审批手续。

  (5)施工单位于2010年4月初开始返修,但没有按照返修方案采用纯水泥稳定碎石维修,而将原二灰碎石挖除后送拌合楼(加4%水泥及适量石子)重新拌合后到现场摊铺,监理部于2010年4月2日发出《工程暂停令》给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拒绝签收,并于2010年4月3日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给建设单位,强调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返修方案实施,但建设单位未签收。

  (6)施工单位在返修前将水泥稳定碎石进行各种试验(原材料、级配、无侧限抗压强度等),没有对二灰碎石废料进行检测,返修(事实掺和了二灰碎石废料)完成后也做了相关的试验(压实度、弯沉等),各项指标都合格,监理部未对返修工程做任何平行检测。

  (7)2011年3月份发现经过2010年4月份返修的路段再次起拱。

  3.调查资料:通过调阅施工技术资料、监理管理资料,发现各类资料格式规范、内容基本齐全,缺监理单位对返修工程的平行检测资料及返修工程验收资料。

  4.相关检测

  现场进行基层混合料取芯不成形,取第一次返修后的混合料及粉煤灰原材料做化学成份分析,结果SiO2+Al2O3+Fe2O3总含量及烧失量均不合格,SO3含量分别为5.11%及34.34%。从检测结果看出粉煤灰有效成份含量严重不足,有害成份严重超标,对照CJJ1-2008标准判定该粉煤灰质量不合格。

  六、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调查,本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基层混合料中SO3严重超标,SO3与CaO和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硬石膏和无水钙质芒硝,体积膨胀很大,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单位第一次返工时虽对基层做了压实度、弯沉等试验,但所用材料仍利用原二灰碎石废料加入少量水泥和碎石重新拌合,形成新的混合料,没有从源头上解决原材料不合格的问题,加上监理单位未行使平行检验等质量验收手段,建设单位检查监管也不够到位。导致再次发生质量事故。

  3.施工单位在对原损坏的二灰碎石基层进行处理时,擅自采用回炉加料拌合处理,未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更没有严格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处理。

  七、事故责任

  1.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对原材料重新检测,且没有按照返修方案(改用水稳基层)返修,不执行监理指令,凭经验主义及侥幸心理擅自利用原混合料(含有不合格的粉煤灰)返修,承担该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

  2.监理单位针对第一次发生的质量事故,虽已书面发出《工程暂停令》及《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但在施工、建设单位未签收的情况下,未及时逐级向上汇报,并在实际返修过程中没有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负有次要责任。

  3.建设单位对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监督不到位,一方面是当时没有专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另一方面是工程负责人及现场代表频繁更换,导致工程管理脱节。

  八、处理意见

  1.施工单位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钟山路B标使用不合格粉煤灰范围内道路全部返修,并保证返修质量,且于2011年8月中旬前完成道路返修及验收,一切返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五条,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并将返修路段的质量责任缺陷期延长一年。

  2.在返修过程中,监理单位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加强平行检测(按批量、按规范严格见证取样)及旁站,确保返修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依据钟山路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江苏诚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2.5万元的处罚。

  3.建设单位要以此质量事故为经验教训,在其它工程中做到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出台加强市政工程原材料质量控制的相关措施,避免此类质量事故的发生。同时,建设单位要加强返工工程的监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返工工程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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