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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8)

时间:2021-02-25 20:37:3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审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生效后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动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维修责任。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仅涉及部分共有部分的,可提交涉及共有部分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维修费用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审价、监理等保障维修资金安全使用的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除去业主房屋分户滚存资金(利息)和必要管理费外,剩余部分纳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经专有部分占有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和统筹分账的使用额度,应当在管理规约中明确。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屋面防水损坏或外墙老化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安全的其他情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所需资料,发现提交的申请资料缺项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要求补齐,不得以资料不全等理由拒绝受理或拖延审批时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色通道相关制度,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绿色通道制度管理办法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方顾问与评估管理制度、车位租售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统一招投标等配套实施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征集和监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业主大会备案;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依法纠正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五条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改变房屋结构影响安全、供水、排水、功能照明、燃气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住宅加装电梯的监督管理;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登记等监督检查;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等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开展群租房治理工作,并对消防、技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超标等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