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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

时间:2022-10-11 09:12:33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

  哪些产检费用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现在,很多孕妇都会做产检,而做产检关系到宝宝的健康状况,保证准妈妈的身体健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1

  第一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产检能够报销费用的项目:(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注意:生育保险每个地方都不同,产检费用报销的规定也不一样,孕妇产检费用报销一切要按地方规定做。

  温馨提醒:有医保能报销产检费用吗?已经怀孕的准妈妈,参加医保满一年并且在下个月办理相关登记之后,就可以享受产检报销待遇了。

  1、医疗保险有两种: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2、如果你参保缴纳了综合医疗保险,有部分产检是可以免费的,去医院检查时,医院自动免收这部分费用。如果你参保缴纳了住院医疗保险,你只能在生病住院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则无法使用。

  3、如果你参保缴纳了生育保险,则产检和生育宝宝时才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大部分必要的产检项目都能记账或报销。而没有参保缴纳生育保险,则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推荐阅读: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能同时享受吗?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在治疗过程中必将辅以体检、药物、理疗、手术等手段,以达到治愈患者的目的。 如妇女在享受生育保险期间出现特殊情况,也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同时享受两种。但一般情况,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无法同时享受的。

  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产检项目?2

  生育险可以报销产检的项目包括: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即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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