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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签约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2-02 20:13:31 求职指南 我要投稿

求职签约的注意事项

  与公司签约是一件谨慎且重要的手续办理过程,如何防止陷入不必要的签约纠纷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求职签约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求职签约的注意事项

  签约指南一:招聘单位收费

  如果有公司上来就让你先交报名费,那一定是趁火打劫的骗子公司。毕业生在应聘时遇到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借着招聘会骗钱。招聘单位入职培训费、员工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都是应该警惕的。

  签约指南二: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1/4,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了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根据实际经验表明,有这样做法的企业往往并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现有两大特征,一是会很快就提出签订劳动协议,然后马上开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学生数量比较多。因此,学生求职招聘时要注意以上特征,看清单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诚意。

  大学应届毕业生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大学毕业生是一个多么敏感的词汇,开学时承载着家人的期待与自己的梦想,毕业时却陷进了一种茫然的状态,谁不期待着“一将功成”,但有多少人真正能做到呢?毕业生作为社会的雏鸟更要提醒十二分精神,预防在求职过程中的陷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慎而细心。因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并注意以下的内容:

  一、“陷阱”合同

  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不规范甚至是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陷阱”的合同,则会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致命毒药。对毕业生来说,常见的“陷阱”合同主要有五种:

  (一)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些单位经常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无书面文本。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很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种种许诺,而实际就业后会发现,这些“空头支票”往往难以兑现,权益受损时也常因不易取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表现在劳动合同上,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重复使用、并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内容并付印的聘用合同。格式合同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可能会故意含糊其词,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很容易在这些“模糊条款”上遭受权益损失。如果毕业生对其中条款有异议,一定要达成一致后再签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条款应予以明确,避免出现“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之类的存在纠纷隐患的词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

  (三)“一边倒”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而关于应聘方的权利却只字不提。如果本单位违约,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是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一年之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变更和撤销。

  (四)生死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多见于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如“若发生外,劳动者后果自负”、“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用以逃避单位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后者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多数也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应聘者。遇到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抵押金

  很多毕业生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单位准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被告知需缴纳一笔不菲的抵押金,否则不予接纳。一些用人单位在收取抵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会肆意侵犯毕业生的权益,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而当毕业生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还,以此要挟、敲诈毕业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毕业生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三、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包括工作的岗位、性质、范围以及完成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毕业生来说,要尤其明确就业岗位的具体约定,尽量避免在合同中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岗位的条款,同时要提防用人单位利用对岗位的粉饰包装来诱骗求职者。

  北京某工科大学的`一个毕业生生求职时,合同上写明岗位是“物流管理”,但实际做的却是仓库保管的工作,虽然也属物流管理范畴,但无疑是浪费了人才;湖北的一位女高材生,高薪应聘某公司的“网络营销”职位,到了公司才知道原来是从事非法传销,此“网络”非彼“网络”,空有聪明才智无法发挥不说,还掉入魔窟难以逃脱。

  还有很多毕业生就业后,发现与用人单位原来约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大出入,偏离了自己的预定目标,积极性也受到严重挫伤。因此,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就业具体岗位清楚、准确地写入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将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认,以免误了自己的前程。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来源和持续劳动的原始动力,也可以说是劳动者短期内最实惠的物质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条款,毕业生除了要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等内容以外,还要掌握一个大的原则,即劳动报酬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以及劳动者有无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警惕用人单位用“责任底薪”等模糊概念来克扣甚至拒发劳动者报酬。曾经有位求职者应聘某网络公司,合同注明工资是责任底薪800元加业务提成。一个月后,该求职者因为经验等原因未签到任何订单,但把所联系的客户资料都交给了公司。在其领取工资的时候,却被公司告知“责任底薪”不是“保底底薪”,未能与客户单位签定业务合同的没有任何报酬。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求职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险

  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参加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明“除月工资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条款。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是与毕业生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也是不合法的。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协商解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则任何一方都不必为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其中的第一种情形在毕业生身上发生最多,用人单位常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间将毕业生辞退,这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对方拿出可以“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甚至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来判定自己是否确实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还有一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都有详尽规定。此外,毕业生还应该了解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这些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如果由此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新劳动法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单位不让你走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辞职是需要提前三天跟用人单位说的,如果是过了试用期的辞职那就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违约金相关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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