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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需要跳槽 如何談薪水 (四)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5-11-29
途徑3

  網上求職

  適用人:有固定工作平常比較繁忙。

  利弊分析:網絡招聘讓人處於一個主動地位,而且速度很快。根據iResearch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中國網上招聘市場份額佔據整個招聘市場份額的13.2%,預計到2006年網上招聘收入將佔整體招聘市場收入的33%。對於網絡招聘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中華英才網組織翻譯的新書《狩獵職場》中有詳細的闡述:1.海量職位任意選。互聯網的首要好處就是以無限延展的空間容納了海量的招聘信息,求職者可隨意選擇自己中意的企業和職位。2.時間效率有保証。在傳統招聘會上花上至少3個小時給招聘企業分別投遞30份簡歷,在網上足不出戶隻需花十幾分鐘就能完成同樣的事。3.空間地域不限制。就算身在美國,如果想申請一份在中國的職位,隻需花上幾分鐘就可。4.節約開支少花錢。網上求職已經成為現在職場的重要流行趨勢,國內目前比較有名的求職網站有中華英才網、前程無憂、智聯招聘等。但是,網上求職的前提是求職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網絡知識,有網絡設備。

  主要步驟:1.注冊成為某招聘網站會員﹔2.提供個人信息和簡歷﹔3.尋找用工單位,通過搜索符合申請的職位,瀏覽到招聘單位的簡介和對該職位的要求,最后決定是否申請這個職位,剩下的事情就是等待招聘單位聯系。

  常見的困難:網上應聘必須注意一些技術問題。例如,有的招聘單位由於服務器設置不同,而對某些方式的郵件會進行屏蔽。此外,網上的招聘信息量太大,要找到合適自己的職位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去篩選。

  解決辦法:投遞簡歷最好同時採用兩種不同方式發送。一種以正文方式發送,一種以附件方式發送。如果隻以一種方式投遞,自己的求職信就有可能被屏蔽為垃圾郵件,無形中降低了自己的應聘成功幾率。

  此外,尋找招聘單位最好把目光放在最近一周或一兩天內新發布的信息上。有些老的信息雖然招聘時間並沒過期,有的原因是企業和網站的發布時間協議還沒到期,但是可能招聘單位已經招到人了。篩選職位的時候,多哂镁W站的搜索功能。

  途徑4

  通過獵頭

  適用人:高級技術人員且有穩定工作。

  利弊分析:獵頭在我國興起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因為高級人才一般不會參與普通的人才交流,通過簡單的招聘方式如登報,是不會吸引他們的,也不會有很好的效果,在沒有十分的把握時,他們不會輕易跳槽,所以要想得到這樣的人才,必須採用獵頭的方式,操作要非常謹慎、專業化才能實現。作為獵頭來說,無論是從行業的薪酬體系,還是就客戶公司本身,以及作為這個職位本身,都會給候選人以最大可能的詳盡信息,也希望能幫助自己的候選人得到一個比較滿意的offer。但是有獵頭找你也並不表示你就一定能得到這個職位。因為獵頭往往會選擇了好幾個候選人,或者企業在招人的時候同時請了幾個獵頭公司。獵頭一般不適合剛出校門的畢業生或者初涉職場的人士來尋找工作﹔主動尋求獵頭的求職幫助也是很困難的。

  主要步驟:跟著獵頭,一步一步應聘即可。

  常見的困難:求職者有時候容易對這種情況產生忽視心理,或者盲目跳槽。

  解決辦法:對於候選人來說,首先要清楚自己想要什麼,目前的目標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其次,要看清對方的offer能夠提供什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候選人對獵頭懷疑甚至不信任,不能坦盏卣f明薪資要求、手頭的offer情況,卻抱著“簽完還能拒”的心態,無疑在業界損壞了自己的名譽,長此以往便會顯出負面效應來。

  跳槽前先學法規(跳槽寶典)

  跳槽也應遵守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則必須承擔責任。合法的跳槽,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合法解除原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未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單位,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情況。

  2.需要支付相關費用。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跳槽者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上述關於協商解約、預告解約、無條件解約的條件。《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跳槽者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到其他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必須承擔保密義務。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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