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5)

  对于采用违法手段,如秘密窃听、录音、侦查陷阱等取得证据的方式,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众的关注,此类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将保护公民人权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秘密侦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没有办法确定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而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此类证据的取得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也应设若干例外。一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可以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对采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范围应当明确化,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应当实行批准程序和设置对秘密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侦查人员借此名义侵犯公民人权。二是被告人同意的例外。被告人同意作为非法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其效力予以肯定,因为被告人同意作为证据的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其的,通过同意,非法证据的负面效应大大减少。三是该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案件,违法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结有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该证据会导致应该受到惩罚的人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交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程度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自由裁量。

  结论

  在我国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而应该根据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基于一定的价值取舍来选择适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首先要站在我国的主导价值上,注重保护人权来考虑制度建设。国外的相关规则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到一个如何进行价值取舍的借鉴作用。在设立具体的规则时,我国应当采取注意考虑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强制排除模式虽具有更大的明确性能够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它是基于对程序合法性的一种重视,换句话说,就是相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更注重程序合法、正当。而这种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是不利于案件事实发现,对案件的顺利审理造成一定影响,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起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动摇司法的权威性。而裁量排除模式相对就灵活很多,对于非法证据它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对那些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给予法官一定权力,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其证明能力。但同时也要注意给予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加以限制,防止法官裁量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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