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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维权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时间:2006-07-22

记者根据近期一些投诉热点,采访了劳动监察部门的专业人士,他们提醒广大读者,人在职场要注意维权,不能让你的劳动权益这个“馒头”受到损害。

综合工时制也要支付加班费

现象:王女士在一家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工作,她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当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不用支付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费。

提醒:综合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必须按不低于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则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

不签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炒”

现象:周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突然有一天通知他明天不用来了。

提醒:周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如公司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待遇不能少

现象: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蒋志华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这家公司没有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上工伤保险。有一天在建筑工地上,蒋志华从高高的塔吊上摔了下来,造成骨盆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9级残疾。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答应一次性支付4万元钱作为赔偿金。等蒋志华的委托代理人拿着调解书去公司要钱时,公司已人去楼空。

提醒:找工作时,要问清公司的注册地,是否给工人上工伤保险,这是关系切身利益的事。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参加和不参加工伤保险大不一样。没有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承担治疗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当心“试用期”忽悠人

现象:一些用工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忽悠求职者,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发很少的钱,在试用期结束时随意找借口辞退员工等。

提醒: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且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  

求职要到正规中介

现象:建华在一家职介登记后,要求查看他们的证件,他们只有经营许可证,并无职业介绍许可证,建华开始怀疑,他们是正规的职介吗?

提醒:求职人员求职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运作规范的合法职介机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悬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 “黑中介”无法做到“四证”俱全,只能拿假证件和复印件诓骗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应记下证件号码和其他有关信息到相关部门查询。

交费小心打了水漂

现象:张军来到一家中介刚一登记,就让交200元存档费。

提醒:正规的中介机构只收取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上明示的费用,不会收取登记费和中介费之外的任何费用。若以“好单位”、“好工作”或“高报酬”等做诱饵,开口就索取几十甚至上百元的档案费、工本费、培训费、报名费、押金等额外费用,那就极有可能遭遇“黑中介”了。许多求职者在求职心切的情况下往往会委曲求全,向职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交纳种种本不需交纳的费用。

收据务必留存备用

现象:小李交钱后,用人单位借口给他开发票,把他的收据又收了上去。手里一点证据都没有,无法投诉。

提醒:如果求职者一旦交了钱,应记下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名称,并保留好相关的原始收据、发票等证据,以备日后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可找相关部门

现象:许多求职者上当后不知何处投诉。

提醒:如果上当受骗,求职者应选择有效的投诉部门:若被投诉对象为合法职介机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若无证照经营,可投诉到工商部门。若情节严重,可向公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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