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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三)(7)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7-10-11

11.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乙的利益,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归于无效。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没有法定的时限限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乙若请求行使撤销权,则因已过除斥期间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本题答案为A。


1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实体权利,仍然可以以此为基础主张抵销权。故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错在甲、乙双方互负的都是金钱债务,债务性质相同。因此本题答案为A。


13.答案: A

解析: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则自该手续完成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该题中甲公司与香港公司约定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在确认书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香港公司擅自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而开出信用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A选项正确。


14.答案:D

解析:赵某与楚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负担(或者说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获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后,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92和第194条的规定,赵某撤销赠与,可以要回花瓶。所以,赵某可以采取A、B、C所列的三种措施。赠与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赠与人无权请求支付对价,故D项错误,合题意。


15.答案:D

解析:依《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刘某某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刘某某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1000元给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依《继承法》第27条等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B项错误。


16.答案:C

解析:本题包含法定继承中的一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三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田某的三子一女应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二儿子和女儿毫无疑问不当选。田某之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就发生了代位继承,即应由田某长子的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具体所指就是长子之子女,即D项。田某的小儿子死于田某之后,即发生转继承,但这时田某小儿子之女继承的实际是其父即田某小儿子的遗产,而最初是田某小儿子继承田某的遗产,因此B项不选。综上所述,答案应该是C项。


17.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应当注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的)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18.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B、C、D项正确,不选;现行公司法强调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故A项错误,符合题意。


19.答案:B

解析:A选项是为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C项中有限责任原则,是指投资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D选项中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只有B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


20.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65条规定,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B项正确;《保险法》第73条第1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证券法》第127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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