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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三)(6)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7-10-11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题中甲县人民政府向乙建行贷款300万元,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而此借贷关系是甲县人民政府与乙建行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答案:C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依《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原则来进行,如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则可以另行指定。因此该题答案为C。尽管王某申请宣告失踪而且王某还是失踪人配偶,但如其担任代管人,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所以A错。指定代管人只以有利于失踪人财产为原则,无顺序要求,所以B错。


3.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安电设备制造厂虽然是与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且其存在违约事实,因违约而形成的债务本应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但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其对南昌建筑安装公司的债务应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D

解析:我们要注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权转移,所有权就转移。因此,在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A的说法错误。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电影票虽然能证明顾客与影视城订立了一个合同,但不能说电影票是设定财产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同样情形的还有飞机票等,它们都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有价证券,B的说法不正确。判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们要记住从物的两个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矿藏被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矿藏是土地的从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区分,也有两个标准:孳息已独立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5.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答案:C

解析:参考《合同法》第168条、第169条规定。依据该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的,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违反合同法定义务的责任,合同的法定义务构成合同义务的部分,因此,违反法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结合本题分析,出卖人交付的纯毛衣料与双方约定的标准不一致,尽管如此,按相关法律规定,纺织厂交付的衣服衣料仍应符合纯毛衣料的通常标准,另外,衣料仅仅是含有8%的涤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不大,而且,服装厂已将布料加工成衣服,故对本案的处理,以纺织厂承担违约责任为宜。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均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7.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时效期间为1年。但依《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本案中,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放置一年半后因漏电而受伤,如依《民法通则》,其时效期间已过,但依《产品质量法》其时效期间未过。王某起诉,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必须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8.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在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属于无权利人,但乙已经构成善意取得,有权获得山羊的所有权。


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出典人的回赎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此对应的,出典人的权利有:让与典物的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回赎典物等。回赎是指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典价以取回典物、消灭典权的行为。必须加以注意的是,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出典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故本题中出典人甲有权利以原典价5000元向乙主张回赎,乙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故A项正确。


1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而且该合同的履行又与约定不一致,这时考生要首先联想到定金合同的性质,即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又属于要物合同或称实践性合同,而这第二点属性正是本题的关键所在。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定金合同需经过实际交付,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而对于题干中的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故本题所述案例中,由于甲已实际交付定金,故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只是鉴于实际交付与约定不符,故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故C项正确。由于本题系单项选择,所以此时完全可以忽略D项不看而直接选C项。而具体分析起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此时并非定金合同无效,而只是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自愿按照超过20%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也不认定其无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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