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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三)(12)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7-10-11

61.答案:ABCD

解析: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故A项正确;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乙公司6月25日的回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甲公司6月19日的要约失效,乙公司的回复构成反要约,故B项正确;2004年6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后,未作进一步的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要约,乙公司的反要约失效,故C项正确;2004年7月8日,甲公司6月19日的要约失效了,乙公司发出的是一项新要约,受要约人甲公司拒绝发货,新要约失效,故D项正确。


62.答案:BD

解析: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怠于行使其请求权的状态达到一定期间,请求权人即丧失获得公力救济的机会的事实。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发生延长、中止、中断情形,为可变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连带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并且,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因此,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故本题答案为B、D。


63.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A项当选;《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优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因此,B、D项正确。


64.答案:AB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显然A、B、C项判断正确;D项所收礼品应视为赠与财产,因为并未确定只归赵某一人所有,故而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5.答案:AB

解析:《公司法》第43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B项正确;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D项错误;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故,C项错误。


66.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因此,B项错误,A、C、D项正确。


67.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和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A项正确;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项正确;第110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故B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


68.答案:B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选项B中,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例中,丙在入伙时,甲、乙仅口头同意,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丙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并且丙也未能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对丙的入伙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丙虽非合伙人,但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是经过甲、乙同意的,其行为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而丙所为的行为应认定有效。


69.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故A项正确。C项不正确。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只有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到期前,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清偿债务,也不能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故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因此提出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D项正确。


70.答案:BCD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A项说法错误。票据属于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以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权利只需占有票据即可,无须证明占有原因,即使原因关系无效和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B、C说法正确,此外,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进行。因此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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