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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二)(11)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7-10-11

90.答案:CD

解析:(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依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②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价竞合方式。即行政拘留可折抵相应的刑期,行政罚款可折抵相应的罚金。

(2)《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其工商局和其卫生局依据不同事由对朱某处以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C、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一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B错误,C、D正确。

92.答案:A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A、B正确,C、D错误。

93.答案:ABC

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甲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的毒品算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而且在其住所等处查出的毒品,也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A、B项正确。至于乙,她所拥有的毒品其来源可确定为甲所持有,因此,是窝藏毒品毒脏,如果乙持有的说不清来源则属于非法持有。故C正确,D错误。

94.答案:ACD

解析:因为丙丁实际实施了抢劫,所以甲乙不是诬告陷害、伪证、徇私枉法之类的犯罪。相反,如果丙丁没有实际实施抢劫行为,甲乙等人追究他们抢劫罪责,对甲而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行为;对乙而言构成抢劫(教唆未遂)和诬告陷害罪,但鉴于其教唆是为了陷害他人,因此只能按照诬告陷害罪一罪处罚。

95.答案:ACD

解析:因为乙编造了整个“抢劫案件”并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故即使有编造证据的行为,也仅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戊的定性较为复杂,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戊仅仅以“被害人”身份作证,应是伪证性质。假如戊事先参与了乙的无限预谋,并充当被害人的角色,应构成乙诬告陷害罪的共犯。

96.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D项正确,C项排除。

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公安局长之子,公安局长应予以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之规定,公安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97.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赵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的规定,最长可以延长五个月,从2000年8月15日计延长五个月为A项。B错,第124条规定说明延长羁押期限不是一律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C错,应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人民医院。D对,《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伤害案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因此A项可排除。

98.答案:B

解析:《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又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应选B项。

99.答案:AB

解析:《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王某、李某均为利害关系人,故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才有权提起诉讼。故排除C、D项。

100.答案:ABC

解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既可直接起诉,也可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A、B均正确。

(2)《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29条之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均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故C项不选。

(3)《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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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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