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最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7-02-10 编辑:1023 手机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进行修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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