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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

时间:2018-01-26 18:52:1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 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条 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第六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民用航空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纳入行业安全评价体系,并通报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贡献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负责调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航安检机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民用运输机场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