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经典[15篇]
学籍管理规定1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基本学制4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最低9学分。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学生应修公共选修课最低9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至少选修1门课2学分。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1)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总评确定。
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常测验等综合构成。
不含实验的课程,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算。特殊课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含有实验的课程,考试总成绩=P+S+Q,其中:P为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算;S为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出,其比例根据实验课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确定: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小于5%,其实验成绩计入平时成绩;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5%~15%,S按10%计算;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大于15%,S按20%计算。Q为期末考试成绩,Q按100%-P-S计算。
(2)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设计(论文)、大型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可在授课期间进行一次通知性测验。通知性测验成绩占考查成绩的50%~60%;同一课程、同一进度的不同班级,记分方法必须一致。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平时成绩记载,只有通知性测验成绩而无其它项目成绩记载,教务处不予承认其成绩。
(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教改试点专业的课程或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鼓励实行新的考核方法,具体方法由教研室确定,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试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查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门课记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四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十六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学分绩点五级分制成绩学分绩点90~1005优485~894.5良380~84475~793.5中270~74365~692.5及格160~6420~590不及格0
第二十四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 跨科类转专业的;
(2) 提前批次录取的;
(3) 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本科的;
(4) 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6) 跨学历层次的;
(7) 毕业年级的;
(8)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 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本科的;
(5) 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提前批次录取的;
(7) 毕业年级的;
(8)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自入学起课程补考、重修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
(3)凡在院期间考试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2)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5)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凡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最多延长2年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可以提前1年毕业。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如果不愿意延期继续学习,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不延期申请,经系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按结业处理。
提前毕业和不延期继续学习的学生,应提前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XX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级本科学生全面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籍管理规定2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规定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
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规定4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xx。
学籍管理规定5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初中学生学籍簿;
初中学生卡片;
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学生体格检查表;
初中毕业生登记表;
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网,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规定6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学籍管理规定7
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镇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校要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籍管理员任副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为组员。学籍管理员要挑选熟悉学生情况、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
二、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年初,各校必须按镇教办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现“黑学生”现象。
三、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学生信息卡由教办统一保管,学籍卡和中学生 登记表等档案暂由学校妥善保管。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将学籍档案分发到班级,由各班主任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公正、准确地记入档案,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集存放。保证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清,无残缺丢失现象。档案保管质量和填写质量将纳入镇教办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考评内容。
四、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本镇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学生家长要持转出学校证明和接收学校证明到教办办理转学手续。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则追究接收方校长责任。
2、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市、乡镇转学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2)持转出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地(县市或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证明;(3)持转出证明和转入证明到镇教办办理转学手续;(4)持镇教办的转出证明和转入地的转入证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5)然后将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存根交回镇教办。
3、外地转入本镇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镇教办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本市内含学生信息卡)到镇教办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
4、因病需休学治疗者,小学生持镇级以上医院、中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镇教办办理休学手续。
5、复学学生的学籍不得直接建在档内,应上报教办办理复学手续;对辍学生返校的要欢迎和支持,并及时上报教办恢复学籍。
五、实行学生流动情况月报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学生流动情况档案,学生流动原因,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月23号至25号由学籍管理员填报当月学生流动情况,转入 、转出、休学、流失要注明原因,对瞒报、漏报的学籍管理员通报批评。
六、控制学生流失情况与教学成绩挂钩。统考成绩参评人数的`计算以原始建档人数为基数,减去转出休学死亡人数,加上转入人数即为该次考试参评人数。
七、学生巩固率与学校工作、校长政绩挂钩。小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百,中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一,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二,则在年终工作评估中按权重扣除相应的分数,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二、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则校长要向教办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学校和校长该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八、强化督导检查。控制学生流失是学籍管理的重点、难点,镇教办将不定期对各校的制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校不得挤压、歧视、体罚学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学,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九、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我镇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年终,镇教办对学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籍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xx级学生开始实行,20xx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xx〕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学籍管理规定9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最低6学分。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学生应修公共选修课最低6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至少选修1门课2学分。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1)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总评确定。
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常测验等综合构成。
不含实验的课程,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算。特殊课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含有实验的课程,考试总成绩=P+S+Q,其中:P为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算;S为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出,其比例根据实验课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确定: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小于5%,其实验成绩计入平时成绩;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5%~15%,S按10%计算;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大于15%,S按20%计算。
Q为期末考试成绩,Q按100%—P—S计算。
(2)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设计(论文)、大型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可在授课期间进行一次通知性测验。通知性测验成绩占考查成绩的50%~60%;同一课程、同一进度的不同班级,记分方法必须一致。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平时成绩记载,只有通知性测验成绩而无其它项目成绩记载,教务处不予承认其成绩。
(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教改试点专业的课程或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鼓励实行新的考核方法,具体方法由教研室确定,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试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查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门课记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四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十六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专升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学分绩点五级分制成绩学分绩点90~1005优485~894.5良380~84475~793.5中270~74365~692.5及格160~6420~590不及格0
第二十四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跨科类转专业的;
(2)提前批次录取的;
(3)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4)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7)跨学历层次的;
(8)毕业年级的;
(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主管院长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7)提前批次录取的;
(8)毕业年级的;
(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自入学起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补考或者重修及格者不再累计)达到或超过22学分的;
(3)凡在院期间考试和补考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2)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5)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
(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在院期间一般应当获得一个以上的能力证书(包括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一、二、三、四级,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及学院认可的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级专科学生全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籍管理规定1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 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五、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技能。
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出操、上课、实习、实验、军训、集会、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禁止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视其累计旷课数和情节,按我校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有特长的学生可获得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及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的态度,依照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个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教育难度大,对他人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劝 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须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2、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
3、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意外,继续学习困难。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依次报班主任、学生科、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要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转学须在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正当原因,可准予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可办理转入(出)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复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学生,学生科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变更表”上报市教育局。
八、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科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和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会考成绩表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科永久保存的档案有:新生录取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籍变更表、考籍变更表等。
第三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明,假会考成绩证明、假毕业(结业、肄业)证明、假“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送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学籍管理规定11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阅读全文 >>
机械厂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第二章仓库 阅读全文 >>
生态村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生态村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村设立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简称管理队),负责本村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 阅读全文 >>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阅读全文 >>
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然后提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给出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思路。关键词: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财政;义务教育财政体制RebuildingtheCompulsoryEducatio 阅读全文 >>
学籍管理规定12
一、休学和复学规定
1.休学对象:指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
2.休学手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3.学生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严禁通过搞变相留级。
4.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 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一下级就读。
二、转学及程序
1.转学对象:指家庭居住地变更和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学习环境的学生。
2.转学手续: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学校同意接受证明,到校办理转入手续,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3.转入学生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
4.转入对象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
三、借读及程序
I、借读对象:来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
II、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III、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四、以上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发生矛盾,以上级规定为准。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
(1)居住在本学区;
(2)户口在本学区;
(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籍管理规定13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学校安排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一、学籍建立
1、新入学学生应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2、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报市教育局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
3、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4、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5、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6、依据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
7、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
1、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3、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5、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6、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7、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8、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9、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升级、留级与跳级
1、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2、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1、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六、附则
1、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2、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3、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高青一中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规定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二条学校严格根据当年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新生招生。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必须持中考准考证及中考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名、缴费,并领取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并持病因等证明到校办理准假手续,无故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到校后四周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检验合格的,取得正式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月内,教务室按规定凭新生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建立学籍,取得相应省编学号及学号卡片,否则不承认其学籍。学号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直到学生毕业。
第六条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应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应持有接收和转出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和转出证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要从严控制。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持家长单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学号随转;外省转入的普高学生,在确认该生为正式在籍的普高学生后,其学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下达的机动学号中解决。
第九条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第十条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借读或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证明和原学校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外市因特殊情况借读,需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借读学生修业期满后,借读学校须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在核查借读学校所出具的学业证明无误后,须将借读生所有档案资料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借读生一般只限于同类学校借读。借读生的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借读生有关档案记载借读学校要协助整理。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校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凭医院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学条件者,可在原班级升级就读。
休学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可提前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准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
3、连续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复学者;
4、累计留级二次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者;
6、学校给予退学处分者。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并标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其学号应即注销。
休学、复学、转学、借读学生,教务室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异动表”上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升级、留级、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一次。升留级按学生的学年总评成绩而定。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应准予升级。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及格准予留级。留级学生应从严控制,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学科成绩合格,体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校长签字盖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验印。
对修业期满两年以上而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学生考勤
第十九条学生上课、自习及参加学校规定的其它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值日生应如实填写《班务日志》,认真做好考勤记载。班主任应一天一查《班务日志》,全面掌握班级情况。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来校者,须事先请假。不事先请假或未准假以及超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作旷课处理。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三天以上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按时到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迟到或早退三次计旷课一节;未请假而迟到或早退达三十分钟者,计旷课一节。
第二十三条全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以上、五十节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累计达五十节及其以上者,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不旷课的学生,算满勤。对满勤的学生应予书面表扬。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操作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章学生考绩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文化课程及体育锻炼认真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及内容,均须量化处理或进行等级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等、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条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由政教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学期期末。“不合格”操行等级的评定,须经政教室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查批准。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操行等级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文化课程考核由教务室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分为期中、期末两次。考核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考查科目有: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劳动技术。
凡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期中考试成绩40%+期末考试60%”计算,凡考查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计算。学期成绩评估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与“10%”的比例掌握。
所有科目(含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学年总评成绩,一律按“上学期成绩40%+下学期成绩60%”计算。学年总评成绩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30%”与“10%”的比例掌握。学年总评成绩系决定学生是否补考和升留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体育锻炼的考核由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实施。其成绩计算与等级的评定,可参照文化课程中的“考查”科目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每学期结束后,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文化课程考核、体育锻炼考核及考勤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全面客观的总评。总评草稿须经各年级主任审查通过后,方可誊写在学生素质报告单和其它学籍档案上。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写出毕业鉴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凡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校长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凡在期中、期末文化课程考试中,成绩优异或进步突出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批准,可授予“学习标兵”或“进步典型”等荣誉称号;凡在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或其它课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学校批准,可授予“优秀特长生”荣誉称号;凡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均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罚严格按《宜都市二中学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给学生处分,需经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予备案。记大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应即注销学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其中,非正常死亡,应附有书面材料同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九章学生档案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省编学号编排到人,实行编号管理。学生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等,其学号要随转。凡无省编学号的普通高中学生,不能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也不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所有学生应按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必须从学生入学并具备学籍起开始建档,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等。
第四十条学生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分头填写的办法,及时记载,分年归档。学校应为学生转学或升学或就业提供完整的档案。要杜绝档案记载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等现象。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认真搞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建立以学籍为准的高中毕业考绩管理,要建立考绩服从学籍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籍管理规定15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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