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2 04:02:57 规章制度

(精)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1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阅读全文 >>

  机械厂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第二章仓库 阅读全文 >>

  生态村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生态村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村设立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简称管理队),负责本村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 阅读全文 >>

  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阅读全文 >>

  重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然后提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给出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思路。关键词: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财政;义务教育财政体制RebuildingtheCompulsoryEducatio 阅读全文 >>

学籍管理规定2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与医学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在下一年6月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入学,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完成。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每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8学时计,以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学院对未能准时回校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或暂缓注册等记载,于每学期开课的第1天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六条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习和考试,但不予成绩查询。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

  1.专业选修课: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在学院内选修;

  必须修满18学分拓展选修课程。其中,选修体育类课程学分不能超过4学分,文、法、经济类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和生命科学类课程4学分,其他专业的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8学分。

  第九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与学期平均周学时数相对应。一般每学期按18周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课时数/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即每36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具体由各学院规定,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条原则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250学分。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标准学分制

  (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和八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2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二)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等。创新学分评定的标准见《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第三章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一)按成绩折算绩点

  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绩点,91分为4。l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A)折合4。5绩点;

  80-89分记为3。0—3。9绩点,良好(B)折合3。5绩点;

  70-79分记为2。0-2。9绩点,中等(C)折合2。5绩点;

  60-69分记为1。0—1。9绩点,及格(D)折合1。5绩点;

  不足60分和不及格(E)的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时段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学生在某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5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四章主修与辅修

  第十五条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可以另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接受辅修学生的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十六条辅修生应修够辅修专业40学分以上。修读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变。

  第十七条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各学院应于二年级第1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辅修学生申请名单审核完毕。各学院所接收的辅修生,其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必须达到或超过2。0。

  第十九条符合辅修条件且经批准辅修的学生,可选本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也可跨学院选辅修专业。选本学院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的,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2份,由学院院长批准,l份存学院,l份送教务处。选外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的,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3份,经外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分别存本学院办公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由主修学院管理,而辅修成绩登记则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被批准辅修的学生若有辅修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但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若仍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其所得辅修学分记入

  其选修课学分中。

  第五章双学位

  第二十一条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

  完成辅修相应专业学习的在校生,思想政治表现良好,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即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接受第二十一条所指学生的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其课程为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和专业课,总学分不低于80学分(含毕业论文)。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者,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专业的学士学位,则无论其第二专业的学分修满与否、成绩达到规定标准与否,均不能对其授予双学位毕业证书,但如果其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可按辅修专业处理。否则其所修的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其学籍由原学院管理,但必须在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在取得第一学位后,其学籍转由修读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管理。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若有第一学位的专业必修课不及格,则暂停其修读双学位资格,待该课程重修合格后再启动第二学位课程。必修课重修2次仍不合格则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所得第二学位课程学分记入选修学分中。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未修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毕业后2年内可继续修读,但入读研究生的双学位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位资格须同时取消。

  第六章选课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入校后的第1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2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选课时间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表(含课程编号、名称、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

  (二)选课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1、预选阶段。学生于第17—18周在教务处选课学院系统中进行选课,选课范围包括必修课(含公共必修、专业必修)、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全校拓展选修课)。

  2、退、补、改选阶段。学生在第19周和下学期第1—2周对必修课、选修课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院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也在此阶段进行。

  (三)改选或补选,须经任课老师同意。

  第二十八条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第16周公布开课表之后,各学院导师、教务秘书即向学生介绍下学期教学计划,并由导师指导学生选修。

  (二)从第17周到18周,在导师和教务秘书的指导下,学生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上选课。

  (三)第19周及开学第1-2周,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

  (四)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数据综合处理后,开学后第3周在网上正式公布学生选课一览表,由教务秘书将选课学生点名册打印给各任

  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选课管理

  (一)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学校开设的拓展选修课不足3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上述情况发生时,教务处及有关院学院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通知学生改选。

  (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亦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采用考试周的专业,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一周进行。

  第三十二条课程的学期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合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20%-3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次扣除2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三十三条补考

  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2次补考机会。第1次补考在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2次补考时间,学生可以灵活选择,可在有该门课程(学时、学分等要求基本相同)的学期提出申请,随该学期课程结束后的补考参加考试。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安排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进行。

  因在校外实习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需学院出具证明送交考试中心(否则取消该次考试机会),返校后根据相关专业课程安排重新提出补考申请。

  因不及格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如果“60分≤成绩<80分”按60分记载,“80分≤成绩≤100分”按70分记载。

  第三十四条免听课规定

  (一)被评为具备优异生培养资格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也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三十五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操行进行一次评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掌握办理。

  第三十七条在考试时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第三十八条免修和补修

  (一)免修规定: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参加全国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课程相关教研室认可后,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为准,或以教研室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书核算出的成绩为准。

  留级的学生,学籍异动前绩点大于2。0(含)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转专业学生,根据新专业计划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需提交申请的免修、补修、补考,应在课程开设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课程—学生”汇总,报经课程教研室同意后,报请教务处批准。相同课程最后只能有一个成绩。

  (四)凡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五)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第三十九条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要求者;

  (五)其他学校认可符合转学条件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由一般院校转入本校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插班生;

  (四)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手续,详见《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二)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四)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五)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办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如转入学生原校实行学年制,可按其学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有关部门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也可由学院认定,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为一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者,学院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提前复学者,若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章升级与留级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达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2/3(含)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积点达不到1。0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留级,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因学时多,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计划学时数在70学时以上,并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十四条学生留级前的考试成绩积点达到2。0分(含)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不再留级。

  第五十六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学院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十一章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七条试读

  (一)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试读一学年。

  (二)在试读期间必修课出现1门(含)以上课程成绩绩点低于1。0或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退学。

  (三)达到留级条件而拒不留级者,可直接进入试读。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符合第五十七条中退学条件者;

  (二)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专科超过原学制1年者;(五)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自费留学,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未修够总学分的2/3以上,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经考核所学过课程2/3以上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二)有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

  (四)体育不达标者。

  第十三章毕业与授予学位

  第六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0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规定见《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细则》。

  第六十五凡按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及格者,即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返校重修生同一门课的重修考试次数,连同在校时的重修或补考考试次数不得超过4次。

  此条规定不适用发给肄业证书的学生。

  第六十六条毕业时因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成绩低的课程,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不批准异地参加考试的申请。

  第六十七条申请返校重修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院长同意学生申请,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报教务处。

  (三)返校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并在网上选课。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进行选课并到学院报到。

  返校重修学生的食宿及医疗费自理,并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六十八条凡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1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的鉴定材料。如确有显著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必须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持有人的毕业或获得学位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毕业证书的换发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六月份,学位证书的发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各专业。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学籍管理规定3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最低6学分。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学生应修公共选修课最低6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至少选修1门课2学分。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1)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总评确定。

  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常测验等综合构成。

  不含实验的课程,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算。特殊课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含有实验的课程,考试总成绩=P+S+Q,其中:P为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算;S为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出,其比例根据实验课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确定: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小于5%,其实验成绩计入平时成绩;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5%~15%,S按10%计算;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大于15%,S按20%计算。

  Q为期末考试成绩,Q按100%—P—S计算。

  (2)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设计(论文)、大型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可在授课期间进行一次通知性测验。通知性测验成绩占考查成绩的`50%~60%;同一课程、同一进度的不同班级,记分方法必须一致。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平时成绩记载,只有通知性测验成绩而无其它项目成绩记载,教务处不予承认其成绩。

  (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教改试点专业的课程或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鼓励实行新的考核方法,具体方法由教研室确定,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试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查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门课记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四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十六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专升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学分绩点五级分制成绩学分绩点90~1005优485~894.5良380~84475~793.5中270~74365~692.5及格160~6420~590不及格0

  第二十四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跨科类转专业的;

  (2)提前批次录取的;

  (3)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4)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7)跨学历层次的;

  (8)毕业年级的;

  (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主管院长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7)提前批次录取的;

  (8)毕业年级的;

  (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自入学起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补考或者重修及格者不再累计)达到或超过22学分的;

  (3)凡在院期间考试和补考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2)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5)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

  (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在院期间一般应当获得一个以上的能力证书(包括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一、二、三、四级,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及学院认可的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级专科学生全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籍管理规定4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 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五、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实际技能。

  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出操、上课、实习、实验、军训、集会、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禁止学生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视其累计旷课数和情节,按我校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有特长的学生可获得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及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和本人认识的'态度,依照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个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教育难度大,对他人思想、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劝 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须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2、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

  3、家庭经济困难或发生意外,继续学习困难。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交验有关单位证明,依次报班主任、学生科、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要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转学须在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正当原因,可准予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可办理转入(出)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复学、转学(转入和转出)学生,学生科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变更表”上报市教育局。

  八、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科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和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会考成绩表等。

  第三十三条:学生科永久保存的档案有:新生录取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籍变更表、考籍变更表等。

  第三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明,假会考成绩证明、假毕业(结业、肄业)证明、假“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送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学籍管理规定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学籍管理规定6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xx。

学籍管理规定7

  一、休学和复学规定

  1.休学对象:指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

  2.休学手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3.学生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严禁通过搞变相留级。

  4.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 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一下级就读。

  二、转学及程序

  1.转学对象:指家庭居住地变更和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学习环境的学生。

  2.转学手续: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学校同意接受证明,到校办理转入手续,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3.转入学生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

  4.转入对象必须为重点中学在校生,转出学生不限。

  三、借读及程序

  I、借读对象:来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

  II、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交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III、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四、以上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发生矛盾,以上级规定为准。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

  (1)居住在本学区;

  (2)户口在本学区;

  (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籍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被山东大学录取的新生应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办理自修手续。申请自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七条课程和学分的互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转学、转专业和国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的要求进行,须在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

  第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内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时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学分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除申请自学重修的课程外,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课程进行重修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点低于70分的课程进行重修时,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时,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绩单由成绩自助打印机打印,显示最高成绩。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山东大学学习: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属重点高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

  (四)受所在学校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在读一、二年级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成绩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同意的,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对于平均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内规定不足15学分的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25学分时,须降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无重大学术违纪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达到辅修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学位。

  第四十一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时,学校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经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大学术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对于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xx级学生开始实行,20xx级以上学生的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大教字〔20xx〕68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本科生院。

学籍管理规定9

  为了更好的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在遵守《江干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对我校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一、新生入学

  新生分班:在合理安排各班男女生比例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电脑摇号的形式随机分班。

  新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在教导处的指导下,由班主任老师为每一位新生设立电子“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新生入学登记表”、“小学生体格检查表”、“预防接种卡”等档案材料,并妥善保管。

  二、学生变动

  学生转学: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或者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需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出具证明,教导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学生插班:按照区相关规定同意插班的学生,在各班班额相等的情况下,由班主任抽签的方式决定插入的班级;在班额不等的情况下,按照班额从少到多,按照班级序号插入班级。

  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

  (1)居住在本学区;

  (2)户口在本学区;

  (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籍管理规定10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六条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七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证明办理。

  第八条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九条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学籍管理规定11

  为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秩序,特就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市级以上医院有效病历证明,学生家长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签字、年级组长签字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严重的传染病,经医务室检查确定,学校责令休学,学生休学后,按省教委有关学籍管理规定,须休学满一年期限后,持休学手续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 转出

  学生办理转出手续,须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对方学校接受证,提出转学报告并签字,再由年级组长、班主任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

  三、 转入

  学校原则上不转入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办理者,须经校长室同意后,持寄读证到教务处先办理寄读手续,观察一个学期以上视其学习成绩、品德表现再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学手续,办理时要求学生成绩较好,品德鉴定要班主任、年级组长签名同意转入方可。

学籍管理规定12

  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镇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校要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籍管理员任副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为组员。学籍管理员要挑选熟悉学生情况、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

  二、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年初,各校必须按镇教办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现“黑学生”现象。

  三、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学生信息卡由教办统一保管,学籍卡和中学生 登记表等档案暂由学校妥善保管。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将学籍档案分发到班级,由各班主任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公正、准确地记入档案,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集存放。保证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清,无残缺丢失现象。档案保管质量和填写质量将纳入镇教办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考评内容。

  四、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本镇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学生家长要持转出学校证明和接收学校证明到教办办理转学手续。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则追究接收方校长责任。

  2、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市、乡镇转学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2)持转出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地(县市或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证明;(3)持转出证明和转入证明到镇教办办理转学手续;(4)持镇教办的转出证明和转入地的转入证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5)然后将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存根交回镇教办。

  3、外地转入本镇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镇教办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本市内含学生信息卡)到镇教办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

  4、因病需休学治疗者,小学生持镇级以上医院、中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镇教办办理休学手续。

  5、复学学生的`学籍不得直接建在档内,应上报教办办理复学手续;对辍学生返校的要欢迎和支持,并及时上报教办恢复学籍。

  五、实行学生流动情况月报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学生流动情况档案,学生流动原因,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月23号至25号由学籍管理员填报当月学生流动情况,转入 、转出、休学、流失要注明原因,对瞒报、漏报的学籍管理员通报批评。

  六、控制学生流失情况与教学成绩挂钩。统考成绩参评人数的计算以原始建档人数为基数,减去转出休学死亡人数,加上转入人数即为该次考试参评人数。

  七、学生巩固率与学校工作、校长政绩挂钩。小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百,中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一,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二,则在年终工作评估中按权重扣除相应的分数,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二、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则校长要向教办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学校和校长该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八、强化督导检查。控制学生流失是学籍管理的重点、难点,镇教办将不定期对各校的制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校不得挤压、歧视、体罚学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学,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九、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我镇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年终,镇教办对学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学籍管理规定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

  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规定14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新生入学名册表;

  初中学生花名册;

  初中学生学籍卡;

  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规定15

  一、管理体制

  在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县基教科)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教导处主管、学籍管理员主办的管理体系。

  二、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1、根据规定,我校只招收驻城户口或符合驻城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2、学校严格控制班额。在现有人数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每班不超过45人。

  3、学校招收的一年级新生,家长要提供有效证件并经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我校建档就读,不能建档的劝其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

  4、学籍档案建立后原则上不予更名。

  (二)转学和借读

  1、转出。在校学生需转出的,应先到接收学校办好接收证明,然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出证明等手续。转入外县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2、转入。属于我校招生范围且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有合法学籍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1)持父母调令(只限军队安置、组织、人事等部门调动到县城工作的)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

  (2)父母在县城经商且有连续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一方须是法定负责人)、税票(年税额须在3000元以上)和户口簿。

  (4)父母在县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和家庭户口簿。

  (5)对外来投资经商者其子女入学就读,按县委、县府有关政策办理手续。

  3、借出。因需暂外出借读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借读学生在一个月内将借读证明交回学校,如不按规定办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该生学籍注销手续。

  (三)休学

  学生因病如需长期治疗,须经乡镇级以上医疗(含乡镇级)证明且药费必须在500元以上,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学生死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基教科注销学籍。

  (四)毕业

  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由班主任认真填写、学校同意盖章后,发给学生。

  三、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四、在校生管理。

  各班级要认真做好在校生管理工作,及时填写《控辍家访记录》,防止学生辍学。

  班级发生学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学籍管理员,说明变动详细情况,并督促家长完善相关手续。凡是手续未完成的学生,各班级不得接收或安排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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