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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全文(4)

时间:2022-08-08 09:43:3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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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全文

  第四十一条 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禁止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和经营时间,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食品摊贩经营者一年内无食品安全违法记录的,登记卡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

  第四十五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凉荤菜、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网络,并逐步向社区、农村延伸。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会商机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标准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的食品检验体系,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支持食品安全全流程监测技术的研发及使用,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竞标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监测,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优质第三方检测专业机构。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保健品等进行重点抽样检验;对网络食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网络食品抽样检验,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办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完善申报备案制度、流动厨师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体系以及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异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取证。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且证明人不愿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在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