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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解读草案

时间:2018-01-23 15:10: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2016禁毒条例解读(草案)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于2011年6月制定了《戒毒条例》。为进一步贯彻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本市禁毒工作,积极应对本市禁毒工作严峻形势,更有效地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制定禁毒地方性法规是 必要。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草案第四条)二是明确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细化禁毒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禁毒合作,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草案第七条)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一是强化国家机关及媒体禁毒宣传教育责任,明确由禁毒委员会牵头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并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 制。(草案第九条)二是强调重点群体和重点场所禁毒教育工作。(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创设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草案第十四条)

  (三)关于毒品管制。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创设易制毒化学品全程监管和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等规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二是完善毒品查缉规定,推动落实邮政、快递行业实名登记要求(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创设互联网禁毒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四是创设 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五是完善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 条)

  (四)关于戒毒管理服务。一是明确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草案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二是规定了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以帮助戒毒人员更好地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草案第三十八条)三是对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病残吸毒人员收戒等作了细化规定。(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禁毒工作保障。一是强化禁毒经 费、机构和人员保障。(草案第三十九条)二是建立健全毒品科研和监测预警制度。(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通过委托或者购买 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专业服务。(草案第四十二条)四是创设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制度。(草案第四十四条)五是对禁 毒工作的举报及表彰奖励作了规定(草案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如何更有效地在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开展禁毒教育、管控,提高禁毒实效?

  2、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违法活动?

  3、如何在保障戒毒人员权益的同时,更有效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方针和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禁毒委员会职责】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第七条【社会参与】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禁毒合作】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传媒禁毒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