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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21-06-19 10:00:44 实用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目前,国际上为企业所惯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正逐渐被赊账贸易所代替,应运而生的银行保理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方式。而这一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其潜力正在成为下一个银行之间争夺的据点。在上海,已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开始深度细化中小企业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您现在阅读的文章来自“中国人才指南网”,请记住我们的永久域名:www.cnrencai.com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简述
  1、国际保理业务的地位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帐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近几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康斯坦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国际保理的应用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克服信息障碍,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80%以上的融资,提高收汇速度,加快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L/C付款方式,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保理业务由于建立在赊销交易基础上,其实际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也起到鼓励买方进口和建立长期合作的作用。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可以省去买方高昂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保理结算的延期付款,也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
  从目前全球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出口企业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等弊端,其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的“盟主”地位正受到挑战,结算方式非信用证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而国际保理业务并不完全需要单证一致;但是要求其购买的应收账款必须没有任何贸易纠纷,银行将利用自己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来管理和托收应收账款,通过其合作伙伴(即进口保理商),对货物、买家的信用记录、以及双方合同的履行进行调查,由于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因此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
  保理业务对买家的流动性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是买卖双方在银行建立信用记录的过程,是一种以之前的贸易记录来换取今后的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
  保理业务是基于对国际买家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担保的基础上向国内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如果未来企业的信用证贸易方式被赊账贸易逐渐取代,那么银行每年的利润将是非常可观的,当然风险也高。因而其对产品的理解、风险的管理和业务操作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所担保的客户都是国际客户,他们的资信状况,银行很难完全掌握,产品设计也要经过市场的验证,但同时能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相信各家银行将来会对这一块中间业务更加重视。
  二、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1)出口商担保条款
  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消;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2)通知条款
  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
  (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
  (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
  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出口商也应采取各种降低风险的措施,如使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另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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