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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和天津最新高考加分政策

时间:2021-02-17 11:40:0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吉林和天津最新高考加分政策2017

  导言:2017年,全国很多省市都减少和规范了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各地有不同规定,让我们来看看中国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吉林省和天津市最新高考加分政策吧。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及高考加分政策等信息不断调整与变化,所以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考生以当地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

 

吉林高考加分政策及加分项目

  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取消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地方性加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分值不超过20分。

  吉林省现在只有国家规定的加分项目,地方性的加分项目已经全部取消了。国家有的加分政策一个都不少,地方性的加分政策一个都不出台。今年高考加分项目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如果教育部调整了高考加分政策,吉林省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近几年,吉林省主要采取的“瘦身”措施包括三方面:一是缩减,即对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的加分对象和奖励项目逐年进行调整,2013年,我省高考加分照顾项目主要包括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科技类竞赛获奖学生;全国奥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照顾等项目。到2015年,这些地方性加分项目直接取消。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是限高,即对各项加分都明确了“不超过20分”的最高限制,甚至将原来的20分降低为10分、5分。“十年前,国家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20分,后来砍去一半,直到全部取消。”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2013年,省级优秀学生加分8分,到2014年降低到5分,到2015年全部取消。

  三是调整,2015年调整了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对于散居地区非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及加分项目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六项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六个项目中的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4)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6)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得累加。凡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5.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6)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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