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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

时间:2021-02-17 12:50:5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高考加分政策2017

  高考,是中国考生参考人数最多的考试之一。它不仅是验证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方式,而且是普通学生升入高等学府的重要渠道,更是寒门学子“一跃跳龙门”的重要平台。

高考加分政策2017

  由于高考采取全国、全省统一命题考试的特殊方式进行,使得许多具有专业特长的学生“可望而不可即”。为了打破“一考定终身”的瓶颈,我国建立了高考加分制度,共有10余类加分政策。然而,许多省份为了提高升学率,私自增加加分项目,全国各地加分项目累计达200余种。其中包括民族加分、全国奥赛加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好学生加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等。此外,还有北大、清华自主招生加分。

  高考加分,本是一项鼓励考生多元化发展的人性举措,却逐渐演变为部分学校包装学生,提高升学率的“恶劣”手段。在看似公平的加分政策中掩盖着不公平的加分乱象。一方面是加分过滥,不但加分考生过多,而且加分项目名目繁多;另一方面是加分不公示、不透明,有些地方在关键信息上“遮遮掩掩”,有些地方则根本没有按规定时间公示。

  “百年大计,教育为先”。教育改革是涉及百年大计的改革,高考加分是涉及万千考生的加分。人性的加分政策如果一旦失去理性的支撑,就会变味腐烂。

  抓紧规范高考加分是保证教育公平的理性方式,教育公平除了资源均衡发展,更需要政策的一视同仁。面对地区和民族发展不平衡和加快形成人才多元化培养的趋势,高考加分政策在短时期内是不可废止的。但为了更好发挥高考加分政策的真正作用,教育部门应该不断规范加分政策实施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督。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标准的加分政策,健全省级教育部门审定和教育部终审备案制度,采取网上公开和实名举报相统一的群众监督机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加分学生进行全程审核,严厉处置违规加分相关责任人,真正堵住高考加分的制度漏洞。

  高考加分是推进教育改革的人性化举措,披上理性的“外衣”后会显得更人性化。

  高考加分政策

  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

  今年,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才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8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

  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如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

  退役士兵华侨子女加5分投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要审查的.有效证件有: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审查的有效证件有:《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省考试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五类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一类: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第三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类: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

  第五类: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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