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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时间:2021-02-14 18:14:3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为了解决宅基地所有权发生的各种纠纷,政府特对宅基地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政策,且在2017年,农民的宅基地将会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宅基地审批越来越困难

  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都很少了,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从今年起,再想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获得审批将会越来越困难。

  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土地确权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确权后还会为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让农民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三、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

  现如今,很多人进城买房落户之后仍不愿退出宅基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少。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试点地区改革后,国家或将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以便村集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农村宅基地将可能入市

  近些年,为了加快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大量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不乏大片的宅基地。然而,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获得的补偿却比较少。所以,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质)用地将很可能入市。

  2016年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推动全国农村土地入市或箭在弦上。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五、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或有偿使用

  目前的农村还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村民,或者收费使用,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得知。

  六、进一步推进宅基地抵押贷款

  在部分试点地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当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底,当试点地区的土改工作完成后,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措施将会被应用到全国更多的省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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