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7-07-05 编辑:应德‍ 手机版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经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环资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精神,统筹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确保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省农业委员会、省档案局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5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是指在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等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县、乡(镇)和村都要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

  第九条省、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完善。

  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验收工作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各地可以参照《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编制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一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不另设全宗,应在本单位全宗内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

  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依据类别进行归档,区分保管期限,按文件形成年度顺序排列。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登记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测指界、界限图表、地块调查、签字确认、结果公示、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采取“一户一卷”方式进行整理。综合管理类按“件”装订整理。特殊载体(非纸质)类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进行整理。承包地确权档案具体整理方式按照《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见附件2)执行。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整理方法。

  第十三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纸质文件应当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数字准确,签字、印鉴法律手续完备,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制件。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十四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有直接联系的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第十五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及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应当至少储存两套并且做好异地备份工作,重要的应输出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

  数码照片要存储到符合要求的脱机载体上进行离线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档案,应转换出一套纸质照片同时归档。纸质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在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中实现档案管理功能,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县、乡在承包地确权验收工作结束后将承包地确权电子档案备份到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验收合格的实体档案。经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保管条件的村,承包地确权档案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地确权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移交给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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