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时间:2023-04-19 12:04:19 洪熔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简称,沪、申,是中国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沪杭甬大湾区核心城市,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作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1

  申请居住证条件

  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

  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居住证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

  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加分指标

  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

  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注册审核。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补办流程

  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申请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5、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并同时更新居住证卡内信息;

  6、居住证申请人变更工作单位,请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变更。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增加同住人信息应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

  (一)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持证人配偶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同住子女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补办

  1、申请人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3、请至最近一次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

  四、《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后积分确认

  持证人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证》进行签注,持证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积分确认: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

  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供书面材料;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5、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

  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单位和申请人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持证人超过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相关文章: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07-29

2015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07-15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内容07-30

2015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07-25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07-20

2015居住证积分细则07-25

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积分细则07-25

2015年北京居住证积分细则07-25

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7-25